English

中药为何不标明“不良反应”

2003-07-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市大兴区的龚女士,从1998年起开始服用一种排毒养颜产品。服用初期即有不良反应,2001年减少该产品用量后,腹阵痛和经期不良反应减轻,但未有过便秘史的她却发生了间断性便秘。

龚女士先后到北京同仁医院、北京中医医院等5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继发性便秘。医生估计,其长期服用的某品牌排毒养颜产品中的大黄是致病元凶,建议暂停使用。龚女士查阅资料后得知,大黄性味苦寒,不能久服,否则会导致便秘。

龚女士认为,对于服用大黄不当而引发的不良反应,生产厂家不可能不知道,却不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由此,她将厂家告上法庭。

厂家企划部负责人解释,该公司的排毒养颜产品说明书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监局没有通知他们改动,说明是合法的。

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到,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俗称为“23号令”)规定,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不良反应等十几项内容。

国家新药开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晓良分析,现在企业对中药不良反应临床与试验热情不高,是因为绝大部分试验要靠医务和科研人员完成。即便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做完后,还不一定得到国家的认可。此外,企业也会有意见——“方子用了几百年,一直没有问题,怎么到了你这里就有了不良反应?”(《中国青年报》2003.7.9)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