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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应负连带责任

2003-07-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历览古今兴衰事,成败得失在用人。既然用人如此重要,那么如何选人,人们自然不能小视。我们的干部选用条例,几经修改,逐步完善,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却总是久治不愈。典型的有任人唯亲、卖官鬻爵等。比如李真,案发前是河北省国税局局长,短短七年时间,在一片质疑和反对声中,硬是从秘书跃至正厅,何以如此?就凭他是省领导秘书,近水楼台先得月。

这些不正之风暴露出我们体制上的缺陷。最突出的问题,一是少数人选人,二是没有连带责任。少数人握有大权,用错人又可不负责任,任人唯亲等问题自是难免。看看这些年,每逢干部犯错,我们一般都是严处当事人。这样做,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再往深里追究,这些人是谁提拔的?倘若提拔前就劣迹斑斑,那么提拔他的人,是否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即使没有权钱交易,至少也有失察之过。

在规范的公司制企业里,至少有三大权利主体,一是股东大会,二是董事会,三是总经理(副总经理)。尽管这三个权利主体的权力都很大,但他们的权力彼此都要受到约束,因为公司制这种财产组织关系,使大家的饭碗都不端在自己手里。而正是这套封闭制衡的制约机制保证了企业的高效运作。

公司制企业的权力制衡,说白了就是强化连带责任,用各自的饭碗为代价,去履行监督的职能。事实表明,实行连带责任,既可以提高监督效率,又可以节省监督成本。那么我们何不把它引入到干部选拔中来呢?所幸的是,“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已明确写进党的十六大报告。我们衷心希望干部部门把选人用人的连带责任制度尽快地启动起来。(《学习时报》20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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