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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47万元只赔1万元

2003-07-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辽宁省鞍山市电磁阀厂干部宿先生于2000年9月来京出差,投宿于北京春风宾馆。其间,宿先生将为女儿购买的玉器“河磨龙凤呈祥”寄存在宾馆。待他两个月后来取寄存物时被告知玉件已丢失。交涉无果,宿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玉器价值47万元,要求宾馆照价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春风宾馆将宿先生寄存玉器丢失,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宿先生事先未向春风宾馆言明寄存物品系贵重物品且价值47万元,所以宾馆的保管责任只是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春风宾馆赔偿宿先生1万元整。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寄存贵重物品应事先声明,否则在纠纷发生后,自己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北京法制报》20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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