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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2003-07-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下岗女工,开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前几天,商店北部的塑料厂起火,火势蔓延到店里,造成商品一定程度的损失。我向塑料厂要求赔偿,塑料厂说是小偷放火,不予赔偿。于是我向法院起诉。开庭时,被告出示了市公安局技术科提供的情况说明,认定是他人放火。法院据此驳回我的起诉。实际上,公安局消防科火灾原因认定书上写明塑料厂应负主要责任。我想问,该法院判决是否合理?我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文××??

专家意见:

法院判决合不合理,你的损失应不应由塑料厂赔偿,关键是看谁对事故负有责任。如果确如公安局技术科认定的是小偷放火,塑料厂没责任的话,法院判决就是合理的,你的损失就应由小偷来赔;如果确如消防科所认定的塑料厂对火灾负主要责任,你便可以此为据,要求塑料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技术科与消防科认定不统一的情况下,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以分清责任。

(《人民公安报》200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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