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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员出庭会影响法院独立吗

2003-08-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7岁的小光(化名)在北京花乡一所普通职高学习,不久前因在网吧里抢钱,被公安机关拘留。日前,此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开庭。此案是北京市首例适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案件。庭审后,这项还在试行的新制度在法律界引起争议。

法庭上,社会调查员赵文芝女士坐在公诉人旁边,并宣读了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小光小时候表现很好,有同情心,经常帮助有残疾的大伯,但上职高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出现吸烟打架、扰乱课堂等不良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社会调查员出庭,从司法程序上讲没有法律依据,将来法律也不会对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上赋予一个明确的地位。社会调查员制度本身是好的,社会也希望这样的义务工作者越多越好,但这些都是社会工作,和法院审判完全是两回事。

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上宣读的调查报告算不算证据呢?丰台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翟丽萍认为,社会调查员不是本案证人,调查报告也不是本案证据,因为这项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目前保守的说法是,调查报告是法院量刑时的参考资料。

洪教授认为,社会调查员由法院、检察院、区未委会等四个部门聘请,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就丧失了中立的地位,将日常中的监管放到了法庭上,这不符合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有关人士认为,社会调查员应该是独立于公诉人、被告、被告辩护人、法官的一种职位,为法院客观公正审判提供参考资料。(《北京娱乐信报》200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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