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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拒绝“法律援助”将被停业

2003-08-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中国青年报》2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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