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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自己承担医疗费

2003-08-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4月,山东平阴县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宋某离婚。在诉讼期间,宋某因无法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于4月28日服毒自杀。幸亏家人发现及时,她被送医院抢救后转危为安,但却因此负债6000余元。

庭审过程中,宋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这6000元债务系由于刘某提出离婚自己受到压力而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出离婚,是其自由权利,并无过错,宋某因其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弱而服毒是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理应由宋某个人承担。

(《生活日报》200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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