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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妇出击,窃取四百万元该当何罪

2003-08-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曾经的快乐,如今成了痛苦的记忆

2000年10月15日,江苏省扬中市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杜庆芳,在婚姻行将破裂时,打开了自认为是丈夫吴文发的保险柜,拿走里面的400多万元巨额存单,结果在事发一年半后被控盗窃。

2003年5月20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杜庆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指吴文发的三哥吴卫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责令杜庆芳对尚未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3299817.86元予以退赔。杜庆芳不服,已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笔者分别采访了当事人。

杜庆芳:为了我和儿子的权益,我拿走自家钱有什么错?

我曾有过一次短暂的婚史。1992年春,我认识了比自己大9岁的吴文发,一年后结了婚。吴文发是江苏一家大型企业的骨干销售人员,常年在天津一带跑销售。

1994年春天,我怀孕了,这个消息让吴家上下欢喜不已。可是,当我怀孕三个月时,丈夫突然提出离婚,并明确表示可以给我5万元钱,但前提是必须打掉孩子。我不知道丈夫为什么突然不爱我了,连自己的骨肉都不想要了。后来我听别人说,吴文发在天津又有“相好的”了,而且那个女人也已经怀上了他的孩子,丈夫无法摆平这个关系,才回来要和我离婚的。

有过一次失败婚姻的我不想让自己的婚姻再有任何闪失。1995年初,我生下了一个男孩,夫妻关系一度确有好转。

那几年,丈夫的生意越做越好,不仅买了轿车,还买了套86万元的别墅。我为了能准确掌握丈夫的经营情况以及有没有“感情走私”等问题,于1999年底趁丈夫不备时,配制了家里的保险柜钥匙,并从丈夫的日记本上抄下了保险柜的密码。丈夫还有个保险柜放在了乡下的公婆家,但我没有钥匙,不知道那里面究竟放了些什么。

2000年9月26日,家中保险柜里有张280万元的定期存单到期了,我想把它转存一下,便悄悄打开了保险柜,结果发现那张存折上的钱已经被他取走了。我的心里当时就“咯噔”了一下:丈夫取走如此巨款,竟然都不向我打个招呼,他一定背着我还做了其它的事!我当时的第一反应是:丈夫这是在转移家里的财产。于是,我当即托人到房产公司进行了查询,得知自家那套别墅的产权证上已经变成了丈夫三哥吴卫发的名字!

三天后,丈夫从天津回来了。我问他280万元巨款的下落,并要他解释为什么自家的别墅却变成了他三哥的名字。丈夫听罢很平静地说,别墅卖给他三哥了,所卖的钱全部投入到生意中了。我不相信这个解释,因为丈夫这些年做生意积累下的资产早已达3000多万,现在又何至于要卖别墅?

10月6日上午,我们为此事再次争吵起来,继而发展为相互厮打。丈夫打电话把我的家人全部叫来,当众宣布:给我10万元钱,让我立刻滚。我当即质问丈夫说:“家里有上千万元资产,你却想只给10万元钱就把我打发走,未免也太欺负人了吧!”丈夫听罢笑了,说:“你简直是异想天开,我们家里根本就没有钱。”看着丈夫离婚的态度如此坚决,我想了想,说:“让我考虑一下,一个星期后答复你。”

我知道家里的保险柜里有张38万美元的定期存单一个星期后就到期了,我想,到时候我把这38万美元取出来,看你还说不说“咱家没钱”。

2000年10月15日上午8点半,我打开自家的保险柜,将里面的150万元活期存折、10万元现金、还有几张数额各为几万元的零星存单,以及5件首饰(价值人民币25932元)全部取出,同时也将丈夫存放在里面的与别的女子的“结婚照”一并拿走。然后,我又来到乡下的公婆家,趁公婆不在,让保险柜厂家的技术人员将保险柜打开了。

我把保险柜里的所有物品,一股脑儿全部装进了自己带来的包里,然后让厂家的技术人员又把保险柜复原了。加上那些金首饰,我从两个保险柜中所拿钱物共折合人民币489万余元。

拿到这些东西后,又气又恨的我当即坐车赶到南京,将那笔已经到期的38万美元全部取出。当晚我没有回家,而是带着儿子住到了一个远房亲戚家。

第二天上午,我又在银行的多家网点,分多次提取了人民币103万余元的活期存款。可不知为什么,再以后就无法取钱了。

10月20日,我回到乡下和公婆住在一起,婆家人纷纷劝我看在孩子的分上好好过日子,丈夫也保证一定会好好爱我,我想想也就答应了。当晚,我就把丈夫生意上的一些资料全都交给了他,还将尚未来得及提取的74万元存折给了他。两人似乎重修旧好。

一周后,我觉得夫妻俩既然已和好,就把自己已经提取的76万元钱也交给了他。之后的一个月里,我分5次将55万元现金交到了丈夫的手里,这个家庭似乎又恢复了从前的宁静。直到2002年2月初,丈夫再次提出要与我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再次成为现实问题。

2002年2月28日上午10点多钟,我正在单位上班,突然,几位穿警服的人进来把我带走了,理由是:“你丈夫的三哥吴卫发报案了,说你盗窃了他保险柜里的巨额财物。”

我始终想不通的是,如果我偷走了他三哥的财物,他的三哥为什么连句质问我的话都没有,而是在事情过了一年半之后又突然将我告上法庭呢?

吴文发:杜庆芳偷钱是早有预谋的

我和她的感情时好时坏,她平时对我管得太紧。我们夫妻之间经常闹矛盾,也提过离婚,但我从没有想到她竟然背着我做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

2000年10月16日,我突然接到一个银行的朋友打来的电话,问我是不是家里出了什么大事,为何我的妻子突然取那么多钱。我一听就知道大事不好,当即给自己存过钱的几个银行打电话口头挂失,称没有自己的亲笔签字,任何人不得支取我的存款。

当晚,我回家后发现保险柜里空空如也,便狂打妻子的手机,但一直是关机,于是我打电话给她的哥哥杜庆新,说杜庆芳把家里的保险柜打开了,拿了好多好多的钱,并央求他说:“求求你,快点帮我找到她吧,否则她一个女人身上带那么多钱,被人家暗算了都不知道。”直到这时,我依然还不知道放在乡下父母处的保险柜也已经被打开了。这个保险柜是我三哥买的。

10月17日上午,我来到乡下父母处,让母亲打开保险柜看看,这才发现乡下的保险柜里也是空空如也。

毕竟杜庆芳是我的妻子,我不想把事情闹得太大。2000年10月18日下午1点整,我和杜庆芳两家的主要亲属如约聚在杜庆芳的表哥家,杜庆芳一进门就问:“吴卫发呢?他今天若不在场,我看就没什么可谈的。”当时三哥正在外地出差,杜庆芳转身就要走,我家的另外几个兄弟拦住了她,对她说:“我们吴家这个大家庭不会因为这件事(指杜私开保险柜)对你有意见的,你现在最重要的是先把生意上的资料还给我们,否则就没办法做生意了。”可杜庆芳当时没有同意。三哥看在我的分上,没有追究杜庆芳的法律责任,而是希望把他的钱还给他。这以后一段时间,我和杜庆芳的关系曾一度有所好转。2001年,杜庆芳的单位分给她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我二话没说,就拿出2万元出来装修。可这以后,我和杜庆芳经常吵架,2002年,我们只好又提出离婚。在以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杜庆芳没有把我三哥的钱还清。

吴卫发说:我和弟弟吴文发的关系很好。弟弟也非常听我的话。这些年,弟弟在我的指点下开始做生意,也确实赚了一些钱。弟弟最让我担心的就是他的个人情感问题。但我没有想到,她竟然会作出盗窃我们家钱财的举动。我有一个保险柜在父母家,没想到她竟然采取了“卑劣”的手段盗走了我家的钱财。当初我是站在弟弟的立场为他考虑的,毕竟他们夫妻一场,大家有什么好好说。只要她把拿走我家的钱还了也就算了。可杜庆芳始终没有还清我的钱,她既然不仁,那我也不义了。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杜庆芳有期徒刑12年

2002年6月12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杜庆芳进行起诉。此案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法院一审开庭,经历了长达14个月的时间,其间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审理期间,又先后延期审理两次。经历了如此多的一波三折之后,此案终于在2003年4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而此时杜庆芳已被逮捕14个月。

杜庆芳在法庭上对自己从保险柜中取走折合人民币480多万元财物的事实并不否认:这是在我和丈夫即将离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我和儿子的合法权益,防止丈夫将我们的夫妻财产转移,才不得不做的。

杜庆芳对检方的指控矢口否认,她说,乡下公婆屋里的保险柜也是她丈夫吴文发的,她已将钱物陆续归还给丈夫吴文发,而且她当初拿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杜庆芳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多份证据,其中一份是吴文发本人的“财产清单”,且经有关权威部门的笔迹鉴定,证实此清单为吴文发亲笔所写,而检方指控的多数财产均列于此“清单”上。所以,杜庆芳认定自己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律师认为此案充其量是“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民事案件,根本不能构成盗窃。

针对被告人杜庆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杜庆芳所打开的保险柜的财物,非属被害人吴卫发所有,公诉人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吴某、陆某、田某等人的证词,证实该保险柜系吴卫发所有;二、汇票、背书、进账单、存款凭条等书证,证实了吴卫发从天津石化公司带150万元货款,背书后存入银行的事实;三、1999年10月吴卫发在南京存美元时所填写的存款凭条等书证;四、证人周军伟等人的证词,证实了美元的由来及其属于吴卫发所有的事实。由于被告杜庆芳对打开该保险柜没有异议,且已供认其取得该美元存款和其它人民币存单的情况,以上证据法院予以支持。

2003年5月20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向杜庆芳下达了一审判处结果:认定杜庆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指吴卫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责令杜庆芳对尚未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3299817.86元予以退赔。

杜庆芳不服,已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罪与非罪,人们拭目以待

作为杜庆芳的辩护人,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的孙一虎律师说,杜庆芳在乡下公婆屋里的保险柜,在杜庆芳与吴文发结婚初期一直是放在杜庆芳夫妻屋里的,里面存放的一直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物。后来因为杜庆芳夫妻搬到城里的新房子,吴家父母将杜庆芳夫妻住的屋子腾给了保姆住,保险柜才搬到了吴家父母的屋子里存放。难道说,同样一个保险柜,仅仅是搬了个房间,就不属于杜庆芳夫妻所有了?更何况,如果这个保险柜的主人是吴卫发,那么杜庆芳打开保险柜以及之后的一年半时间里,吴卫发为什么连一句质问杜庆芳的话都没有?更不要说报案了。

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刑法学专家邢教授认为,杜庆芳作为妻子,完全有理由认为丈夫保险柜中的财物系家庭共同财产,所以,她的所谓盗窃行为是没有主观故意的,且其行为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如此定她犯盗窃罪实在是太牵强了。据邢教授介绍,我国其他城市此前也出现过“婚内盗窃案”,但杜庆芳是国内第一例因此罪名被判刑的当事人。

江苏省妇联的张女士对此案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质疑,如扬中市法院作为一个县级法院,根本没有资格受理这起涉案数额高达近500万元的特大盗窃案,此类案件应该是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目前此案正处于二审上诉阶段。结果如何,相信自有法律公断。但此案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思考: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富贵之家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围绕家庭巨额财产分配的纠纷也会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那么,是不是每一个普通的家庭纠纷最后都要演变成一起震惊全国的官司呢?我们衷心希望当事人双方都能够多一份理解、宽容和信任,共同走好以后的人生之路。

(文中吴文发、吴卫发为化名)

(《知音》2003年8月下半月版 照片:《中国妇女》2003年第8期 李天锋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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