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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性犯罪校长要担责

2003-08-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就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发出通报强调,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情节严重的,要撤销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行政职务并开除公职。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京华时报》20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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