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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决策法院无权干预

2003-08-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7岁的王新彦是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三官庙村人。1974年,他被村里安排到中原第四建筑公司工作,但户口仍然留在了村里。王新彦说,他的户口在村里,他就理应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里给予的同等待遇。但是每年村里都向其他村民发放福利,却长期以来不给他发放。他多次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解决。

王新彦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他作为村民应该享受的平等待遇权,遂于今年5月15日将村委会诉至郑州中原区法院,要求村委会向其偿付2001、2002年两年的村民福利共计两万元。与王新彦有着类似遭遇的还有其他7位同村农民,他们也相继以相似的理由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7月1日,法院对这8起案件合并审理。庭上,村委会辩称,不给8名原告分配收益是经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对村里的经济事务依法享有管理权。村委会主任张改焕说,1996年12月,村委会制定了有关规定,王新彦等8名原告,就是村委会此规定中涉及的“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员”。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能否以“户籍在本村”作为享受村民待遇的依据,不应由法院来裁判,而应由各村村委会依据村民会议的决议自行予以规定,属于村民自治权的范围。

对于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并未授权法院对其自治事务进行审查、纠正。本案的审判长田应朝说:“在追求司法正义的过程中法院不能过于热心,以至于超越自己的权限与能力。”据此,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驳回王新彦等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国青年报》2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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