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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走向变法

2003-08-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同样一块地,种粮食或盖厂房,其产生的价值简直天壤之别。尽管差价如此之大,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人们是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征地几乎是农地流转的惟一合法途径,法律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做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进入市场,或通过转变用途获得增值,只有一种途径,即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

但恰恰是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有可能受到集体性的侵害。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农民,都不愿意通过征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尤其是在发达地区,由于土地级差,地租的上升越来越明显,这种意愿更为强烈。因此,在城市征地的同时,各地也出现了各种自发的土地流转。

由于没有纳入统一土地市场,自发性的流转在一些地区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随意占用耕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

广东省南海市农民探索出一条集体土地流转的新路——土地股份合作制。其基本做法可以归纳为两条:一是把土地功能划分为农田保护区、经济发展区和商住区;二是将集体财产、土地和农民承包权折价入股,在股权设置、股红分配和股权管理上制定出章程,一切经营活动按章办理,农民称之为“村宪法”。南海模式最为创新的一点,是在制度上保障了土地非农化后,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红权。

许多专家建议,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在法律和政策上作出调整,使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合法化。也就是说,在农业用地经过批准已办理非农用地手续后,应允许除买卖以外的土地出租、转让。(《经济观察报》2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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