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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有罪无罪关12年

2003-08-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这是一起典型的超期羁押案件。12年,自1991年至2003年整一个生肖轮回;4478天,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杨志杰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在指控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经多位中央领导的批示,2003年6月6日,他终于怀揣保定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以及《释放通知书》走出了看守所大门。

回家后的杨志杰却被有关方面密切监视起来。

2003年6月30日,杨志杰从党城村偷偷地“溜”了出来,前往天津找律师牛炳宜。记者采访了牛炳宜律师和杨志杰,并试图因此寻找中国超期羁押存在的症结所在。

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是孪生兄弟

牛炳宜律师到天津工作才3年多,她原在河北省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是一位著名的律师。杨志杰案是河北省人大一位老干部找到牛律师,向她介绍了案情并希望她能代理。

说起此案的由来,牛律师心情沉重地回忆起了第一次会见杨志杰的妻子吕富荣时的情景——

1998年3月24日,吕富荣由杨志杰的弟弟陪同而来。吕富荣那年45岁,本应是一个壮年农家妇女,可她的身体极度虚弱。给我最深的印象是她那双眼睛和身上的道道奇特伤痕。吕富荣的双眼红肿,眼神迷离恍惚看不清事物,这是长年痛哭的结果。经常处在痛苦中的人才会具有这种独特的眼神。

她让我看了身上的伤,在吕富荣的双肩胛至腋下,各有一道索沟,断断续续有粗有细但印痕清晰可见。吕富荣讲,她曾被吊打了13个日夜。吕富荣的双手腕上有环状似蜈蚣的伤痕,有粗有细,这是长时间被绳索捆绑紧勒留下的。

杨志杰和妻子吕富荣被抓,缘于12年前的“一声爆炸”。

1991年2月9日凌晨,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牛民好家发生爆炸。牛家4岁的儿子被炸死,牛民好和妻子、女儿受伤,其中牛妻重伤致残。因为同村村民杨志杰的岳父与牛民好的姐夫十几年前有过纠纷,杨志杰的内弟又因琐事与牛民好发生过矛盾,所以1991年3月4日,时年34岁的杨志杰因涉嫌作案被收容审查。随后吕富荣和其弟弟也被收容审查。吕富荣被吊打13个日夜,只是让她承认爆炸那天晚上,杨志杰出去过。就要这个口供。

我办过不少刑事案件,其中当事人也有一些受过刑讯逼供的,吕富荣身上的伤,给我的印象很深刻,她的伤很独特。他们说有刑讯逼供,我相信。曾经有过一位河南律师,在关押中受到刑讯逼供,在开庭审理时,他当庭出示了一大把血痂,法庭上当时一阵哗然。尽管被打伤,随时间延长会长好恢复,可当时掉下血痂是客观存在。此物证使否认有刑讯逼供者再无话可说。

吕富荣是普通农家妇女,不可能像那位律师那样,能想法子留下物证。她的伤虽已长平,但清晰可见的对称的伤痕仍能证明。吕富荣向我哭诉着冤情,突然,给我跪下了。她那痛苦求助的急切目光,使我无法拒绝。我从事律师工作已多年,我感觉到这里面有冤情。律师的职责告诉我要为杨志杰坚持正义,忠实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接受了委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洪道德教授听了该案情后,异常震惊。他明确指出: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是一对孪生兄弟。因为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一方面主要集中在口供上,往往只是孤证;另一方面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很可能自相矛盾,同时又与其他的证据存在极大分歧。这样就会导致办案人员有了不同的意见,无限期地关押下去就成了最好的解决办法。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55761人。2002年5月3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经验交流现场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督办力度,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要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纠正,超期羁押问题才有所缓解。从数字上来看,2002年全国发生超期羁押案件比2001年下降22%,今年1月至4月又比去年同期下降50.13%。

超期羁押在社会关注下的确有所缓解,但杨志杰一案还是反映了超期羁押的严重性。

找不到证据,就押着吧

牛炳宜律师接受委托后,来到曲阳县看守所会见杨志杰。牛律师向记者讲述了第一次见到杨志杰时的情景——

那是1998年4月6日,我在曲阳县看守所见到了杨志杰,那年他才41岁,可头发全白了。他说话气短,长吁短叹,像一个老年人。他伸出手让我看,两手被烫伤,他身上有多处淤血,有的一直都不消退。他用手扳动门牙让我看,说这是刑警队长用皮鞋打的,牙从根上断了。他那时已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了7年多。

在律师事务所,记者看到眼前的杨志杰身材不高较敦实,但说起话来仍然气短、语气无力。他的头上已长出一些黑发。杨志杰撩起左裤腿,在他左脚腕上部有似烧饼大小的一块紫黑色伤,这块皮肉坏死了。

杨志杰对记者说:“这是在看守所被布带捆绑腿,脚跟被垫砖,腿捆绑处留下的伤。”他右腿相同部位也有一块,比左腿轻。

杨志杰伸出双手,说:“这好几个手指被用铁钳夹过,指甲都是褪掉又长出来的。”记者问杨志杰,这12年你都是在曲阳看守所度过的吗?杨志杰说:“有一年多在安国县看守所关押。其他时间都在曲阳看守所。曲阳看守所有几个院,在另一个院也关押过。”

杨志杰是1991年3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爆炸作案收容审查,到1992年7月才被逮捕。这期间长达一年零四个月。此期间没有进入任何诉讼程序,直到1998年3月,杨志杰才被起诉。整整7年,案卷中也没有任何申报延期审查的材料。

1991年,杨志杰被收容审查后,其妻吕富荣随后也被收容审查,收审时无任何手续。当时送吕富荣异地关押到定县时,只有曲阳县公安局一纸便函,后来又要求放人。定县方提出送来时无任何手续,现要放人需要有正式手续。在定县方要求下,曲阳县公安局才出具了书面材料:经查,吕富荣于爆炸案嫌疑不大,解除收容审查。

这种超期羁押,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也是违法的。新、老《刑事诉讼法》对这方面期限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对杨志杰、吕富荣的羁押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无任何法律手续。

杨志杰被违法羁押一直关押了7年之久才起诉,后来进入诉讼程序后又拖延了5年。在长达12年间,有关部门为何一错再错持续下去呢?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是因为某些办案人员主观上一开始就是有罪推定。认为抓你,就是你有罪。打你就是让你承认有罪。

记者问杨志杰,你被关进看守所前几天有人讯问你吗?

杨志杰说:“我被抓进看守所,他们就问我,让我承认炸牛民好家。我说不是我,真不是我干的。可他们不相信,吊打我。用墩布把打我的后背,用烟头烫我,用热水烫我的手。那时我的手都是潦泡,化脓,严重时手背骨头都露出来。我说不是我干的,不知是谁干的。他们继续毒打我。到第5天,我实在熬不住了。”

如此,超期羁押局面就变得这样简单:关押时间超长,查不到有罪证据,使某些办案人员陷入尴尬境地。承认办错了就要追究责任,谁也不愿承担错案责任就使案件拖下来。拖得时间越长,使错案纠正越难,结果就形成了杨志杰12年超期羁押。

正如某位深谙此道人士讲:想判,缺证据;想放,又怕当事人索赔,那就关着吧。这是超期羁押形成的重要原因。拖下去似乎是他们找到的最好办法,更有甚者讲:既不判也不放,干脆把他关死算了。

超期羁押源于有罪推定与缺乏监督

在看守所会见杨志杰后,牛炳宜感到杨志杰一案冤情深重,牛律师认真阅看杨志杰一案卷宗材料,依据有关法律,靠多年办案经验,她从中发现许多疑点,并从控方指控的有罪证据中,发现恰恰是证明杨志杰无罪的有力证据。

杨志杰一案,证据材料中疑点重重,而且,还有相互矛盾之处。这也恰恰印证了洪道德教授所论: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往往自相矛盾,公安机关在无法“消化”时只有长期羁押。由于制度的缺陷,一旦杨志杰被关押后,杨志杰就处在一种秘密状态下,其权利当然无法得到保障。

为何这么长时间内,各级部门的办案人员没有发现或不去纠正呢?乃至经历12年,出现错拘、错捕、错诉、错判呢?对造成这一冤案的根源,牛律师阐述了我国刑法的一个重大原则——

1997年《刑法》颁布前后的一大变化,即由“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改变。“无罪推定”是司法逐渐走向完善、民主的体现。未经司法审判不得确认任何人有罪,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其本应拥有的各项人身权。没有任何有罪证据,就对杨志杰收容审查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我国从1996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疑罪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在立法上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使公安、司法机关更加谨慎主动,从根本上是有利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这不啻为中国刑事司法文明的一个突破。可惜,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乃至很长一段时间里,杨志杰一案的各级办案人员没有依新的《刑事诉讼法》去办,没有认识到“疑罪从无”是个根本原则,思想深处仍是有罪推定占主导地位。

洪道德向记者介绍,为解决超期羁押现象,高法、高检、公安部三部门联合会签的文件及中央政法委下文,均要求对超期羁押的责任人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具体由哪个部门追究、如果不去追究有什么办法制约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掌握,缺乏可操作性。“边清边超、前清后超”反复出现;一些政法机关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怕承担责任,相互推诿;对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追究和查处不力。

1998年3月,杨志杰在看守所呆了整整7年后,检察院终于对该案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牛炳宜律师出庭作无罪辩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志杰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志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决定在2000年4月5日开庭重审,但在开庭前两日,公诉机关以本案更换了承办人并需对该案重新审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得到同意。

2000年11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审理”为由,裁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之后,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此案处在静止状态。

2002年12月,保定市检察院终于痛下决心,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杨志杰涉嫌爆炸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2003年6月6日,才把杨志杰释放回家。

杨志杰从曲阳看守所出来后在家又被监视,不许出村,到地里干活也有人跟着。最近,刚撤走监视人员,杨志杰就“溜”出来,直奔天津来找牛律师,委托牛律师为他办理国家赔偿事宜。

从“有罪推定”转到“无罪推定”进而到“疑罪从无”再到“宁可错放也不错判”,这样的刑法原则、法学观点,若能够深入到杨志杰一案的办案人员的心灵中,那这12载冤案也就不会发生了。

解决超期羁押要对责任者就地免职

如今,走出看守所的杨志杰又踏上了索赔的漫漫长路。

“杨志杰要求国家赔偿之路是否顺畅,实际上又在检验司法部门是否具有有错必纠的态度。”洪教授很忧虑地说。

“要想在中国这样一个执法者素质不算高,而法律又过于理想化的现实状况下,杜绝超期羁押的大面积发生,我建议必须使用强硬措施,即对于责任者及其领导实行就地免职,对造成公民严重人身侵害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一种措施危及到执法者饭碗时,我们没有理由相信他还敢肆无忌惮侵犯公民的人生自由等权利。

“另一方面,建议成立特定机关对超期羁押进行定时检查,同时允许犯罪嫌疑人因超期羁押有相应途径向特定部门进行申请救济。杨志杰之所以被关押12年,一个很简单的原因就是他没有地方也没有可能寻求救济。”

虽然,近年超期羁押现象稍微有所缓解,但如果不从根本上全方位来解决超期羁押,结果必定是“边超边清,前清后超”。(《法律与生活》2003年8月上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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