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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远不止性

2003-08-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

在传统观念上,中国人的隐私无非与性有关。

其实,个人资料也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新的民法草案规定,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个人隐私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保护。《条例》在第2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据介绍,列入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偷窥与监听属侵犯隐私

厦门台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的女工们最近惊讶地发现,她们如厕的女厕所里竟暗藏着两台针孔摄像机,而摄像机的线路连到了公司老板的办公室。

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黄丹雄律师说,从民事方面讲,这起“偷窥案”的实施者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另外,从刑事方面讲,我国《刑法》第284条明确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03年1月20日,山东青岛国人集团的两名女职员说,“我们办公室的电话被公司监听了,虽然我们没做什么对不起公司的事,也不心虚,但拿起装上了监听设备的电话,总感觉不太舒服,这样的做法叫我们很难接受。”

一位女职员透露,一个星期前她才知道公司给办公电话装上了录音监听设备。“听说公司是因为嫌办公电话费用过高。”该女士说,她现在打电话时很小心,生怕说了不该说的话被领导知道,有事往往宁可打手机也不愿用公司的电话。

山东华夏平民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认为,单位监听电话的做法不妥,公民有个人隐私权,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害。如果公司是为了加强管理而录音,也应该明确通知员工,并且征得员工的同意。现在,各公司都讲究人性化管理,公司的管理也应该照顾到员工的隐私权。

监控公共场所是否合法

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进入21世纪后,现代化手段愈来愈高超,但我们离原始的生命状态、私密的情感和自然的人性却愈来愈遥远了。

国内某大型航空公司的一位空姐最近称,公司从2002年7月开始,不定期在飞往各地的航班上用针孔摄像机对空乘人员进行“偷拍”,如发现空乘有违规行为便会予以严厉处罚。如在7月底的一个航班上,一名空姐在配餐时做了一个打人的“假动作”,事后便遭到了处罚。

这名空姐说,“姐妹们现在整日都诚惶诚恐的,生怕在飞机上做错半点事情。”在该航空公司的网站上,有一篇“告诫乘务员”的文章,上面写着:姐妹们千万小心,公司已经开始用针孔摄像机在飞机上进行偷拍,已经有人被击中,大家出差时一定要小心。

北京一所老年大学在即将使用的新教室里都安装了探头。教师上课的情景可以通过探头反映到电视屏幕上,学员通过看电视学习,同时,学校教务处通过设备可以随时监控教师上课过程。此事理所当然遭到一些教师的质疑,认为监控教师上课,是对他们的不尊重,此做法实际上侵犯了教师的自由表达的权利,以及一定意义上的隐私权。假如学校将教师上课内容制作成录像带用于商业用途,是不是侵犯了教师的知识产权?

“我给学生上课时,总感觉背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心里挺不是滋味的……”2003年1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区某幼儿园的金老师说,自从幼儿园在教室里安装了监控后,她和她的同事感觉时时处在监视下工作,这是否侵犯了老师的隐私权?

这天在温州市童之梦幼儿园的监控室里已站着好几位家长,他们急切地在屏幕上寻找自己孩子的身影。该园胡园长介绍说,有的家长不放心孩子在幼儿园里,尤其是刚入园时,会经常到幼儿园外瞧瞧,孩子一见到家长不是哭着要抱就是嚷着要回家,有时还会带哭好些孩子,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活动。装上监控后,家长就能了解孩子在教室里的活动情况了。有的家长甚至在监控室里一看就是一整天,有的则是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叔叔阿姨全家出动。家长陈女士说,通过监控可以真实地了解老师是怎么教的、孩子是怎么玩的,家长就放心多了。

广东某县委最近推出廉政新举措——在县委、县政府大院门口及生活区安装多媒体数字监控系统。有人提出把摄像机装到生活区是对住户隐私权的侵犯,同时,对进入小区的“可疑车辆与人员”进行盘查也师出无名,让人难以接受。

对此,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各不相同。意见之一:虽然国家有关法律对安装监控器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公民的人身权、隐私权应受到保护,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器,对公民人身权的不尊重。意见之二:如果安装监控器仅是出于工作纪律考虑,应不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意见之三:安装监控器的场所似乎越来越多,而按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来衡量,隐私权并没有被规定为一种公民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保护隐私已成为需认真探讨的一个新课题,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正是立法者亟待考虑的问题。

病人生理隐私不容漠视

病人去医院实是无奈,但并不是说患者不必顾及自己肌体、心理的隐私,恰恰相反,此时患者更希望得到尊重,得到保护。医院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也应该是最尊重人的场所。

近日,得了痔疮去某综合医院肛肠科检查的吉林长春市女大学生张某为自己的“隐私曝光”感到气愤。一道简单的屏风后面,当检查完毕的她坐起来时,她猛地看到屏风根本没有挡严,护士、其他患者、患者家属就在那道只挡了一半的屏风外面。她尴尬地说,“他们都听到了我和医生的对话,我甚至听到有人在屏风外窃笑。这也太不尊重人了,我当时有一种被偷窥的感觉。”

吴女士是长沙市某广告公司职员,今年23岁。前不久,吴女士在洗澡的时候,无意中发现右侧乳房上有一个小小的肿块,便到长沙一家大型医院就诊。当她走进诊室,发现给她看病的是一位男医生时,立刻羞得把头埋了下去。而诊断过程中有四五个女士站在她的身边,门外还有一男子走来走去,她觉得这么多人围着她看病很不好意思,但医生似乎已经对这种场面习以为常,问的问题非常直接。先是问她结婚了没有,是否生过孩子,哺乳过没有,乳房有没有突然变大了?

吴女士吞吞吐吐地回答完所有问题之后已经面红耳赤了,而医生接着又让她解开衣服进行检查。吴小姐不情愿地解开了上衣,医生便伸手按压乳房进行检查,还不时地问“是不是这里、痛不痛”,对她乳房上的一个疤痕也刨根问底。旁边有人不时地偷偷发笑,感到难堪的吴女士只好痛苦地闭紧了眼睛,心中提醒自己:为了治病就忍耐一下吧!

对此,一位医生说,让男医生替女患者做“乳房检查”实属无奈,类似情况十分普遍,因为“乳房检查”属于外科,一般都是由外科医生来做的。而目前外科的女医生实在是凤毛鳞角,外科门诊只有男医生。医生履行的是救死扶伤的义务,在他们眼中“患者没有性别”,而且外科检查操作规范里并没有“男医生不能替女患者做乳房检查”的规定,因此,这么做并不违反医生的职业准则。

遭遇尴尬的病人都会有这样的怨言:为什么医院在诊治时不实行一医一患?为什么医生不制止围观现象?病人隐私究竟能否得到保护?

在广州的部分医院,已经出现了“密诊室”和“一米线”。广东省中医附一医院在一些特殊科室如妇产科、肛肠科等设立了独立的检查室,病房过道内侧窗玻璃及门上观察孔有花纹玻璃纸,只留一小孔便于夜间医护人员巡视用。这些措施有效地保护了病人的隐私,受到患者的欢迎。

无权擅自选定“活体教具”

2002年11月的一天,30多岁的韩女士到合肥一家大医院就诊时,遇到一件尴尬事。

当她赤裸着下身,被查出患有子宫肌瘤后,一男实习生在女医生的指导下,又做了一个“双合诊”,即一手放在患者的膀胱部位,一手伸进女性阴道里触摸。“当时我正为自己得了肿瘤而紧张,对男实习生的行为一时没有反应过来。当我明白是怎么回事时,一切都晚了。那一刻,我真难堪极了,事后越想越气。”韩女士说,“女人的生理隐私是与生俱来的,医院凭什么侵犯我的生理隐私?再说我是来治病的,我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那位医生凭什么让我充当她的活教具?”

对此,院方表示“我们没有做错”。因为医院规定,当男性医生对女患者进行诊疗时,必须有一名女医生或护士在场。男实习生做“双合诊”时女医生并没有离开。

目前,在我国的大多数医院里,此种行为很普遍,因为医院承担了一定的教学任务,必须给实习生提供锻炼的场所和机会。

一位医生解释说,“医生是要新老交替的,患者也是不断更新的,实习医生需要这些学习的机会,对医生来讲,临床经验是一点一滴从工作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如果患者都强调自己的权利而拒绝实习生,医疗事业岂不后继无人?”

应该承认,医生技术水平的提高离不开现场操作和实习。但在具体操作中,必须严格规范,区别对待,并不是任何患者都必须、都可以作为活教具。尤其是女患者,保护隐私权是她们人身合法权利的一部分。女性患者生殖器官遭遇陌生男性触摸时,可能使其心灵遭受一定的伤害。所以,医方应该充分考虑患者的性别差异,特别要高度重视女性患者的生理隐私。

那么,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呢?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医院必须真正做到以患者为中心,而不是以疾病为中心。要正确处理好医生的诊治权和患者的就医权之间的关系,以尊重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为应尽的义务。在男实习生对女患者进行“双合诊”时,就必须明确履行告知的义务,讲清检查的形式和内容,实习与治疗的关系,把其中可能造成的对患者心理、生理上的影响提前解释清楚。如有必要,还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要在得到患者的明确许可后才能进行检查,假若患者不同意,就必须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取消这种实习检查,决不能以种种理由强行施行。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对患者的尊重和保护。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认为,医院以患者为“活体教具”的行为侵犯了就诊者的合法权利,构成了违约行为。患者前往医院寻求诊治,医院指派医生为就诊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与医院之间就建立了平等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患者的基本义务是向医院支付医疗服务费,而医院的基本义务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积极义务,即指派医生根据技术规范向患者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二是消极义务,即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利用患者的身体、病情或相关资料从事与提供医疗服务无关的行为。

看押提审嫌疑人戴头套

近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警车上押解下来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每个人的头上都多了一个深色头套,犯罪嫌疑人脸部只露出两只眼睛。据悉,这是深圳中院着意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做法。

深圳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定有罪以前,任何人都不得视其为有罪。虽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但是他仍然享有公民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等不容侵犯。

著名青年法学家刘武俊分析此事认为,头套的使用并不是单纯的形式问题,被头套庇护的不只是人的面目,更是人的尊严和权利。他说,在宪法慈母般的目光里,每一个公民都是她无私呵护的孩子,不论是好孩子还是坏孩子,不论是正人君子还是江洋大盗。

对一个群体的正当权利漠视的社会,不是文明的社会,也不是公正的社会。(《金盾》2003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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