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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10月1日实施

2003-08-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1994年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诸多修改,其变化:婚前体检改为自愿;结婚取消单位证明;结婚双方须签署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离婚登记不用再等一个月的审查期;离婚不需单位证明;涉“外”登记由省级机关办理等。(《北京晚报》20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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