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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减免个税新政策

2003-08-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通信补助费不用交个税

北京市财政局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无线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无线寻呼机月补助标准在以下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正部级350元、副部级300元;正局级250元、副局级200元;正处级150元、副处级150元;正科级80元、副科级50元;科员30元。

个人出售住房可减免个税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自有住房前的一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销售额的,可以免征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现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也可以予以减征同比例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出售自有住房后的一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华夏时报》《京华时报》2003.8.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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