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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3-08-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9月19日,重庆鹿金宝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春晓妻子被杀,价值1万多元的鹿茸及鹿肉被盗走,现场惨不忍睹。根据一些情况,陈春晓的脑子里很快闪现出被自己辞退的原公司员工侯明贵。他当即给公安机关打电话。次日侯明贵被抓获,供认了血案是他跟同伙张鹏和黄河所为。

2002年4月15日,陈春晓向法院提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侯明贵等三被告赔偿302万元。同时,陈春晓还“特别请求”:鉴于侯明贵等人不可能有合法财产用于赔偿,为避免法律白条,请求法院判令用本案罪犯的人体器官作为赔偿。

5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张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黄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侯明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5000元;张鹏、黄河各处没收财产2万元,各赔偿原告人抚养费等4945元。索赔本案罪犯的人体器官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以支持。

陈春晓认为我国法律虽没有可索赔罪犯人体器官的条文,可也没有不可索赔的条文,他因此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南时报》200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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