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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虹灯下的哨兵》署名权案今了断

2003-08-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59年7月23日,《解放日报》发表了吕兴臣写的长篇通讯《南京路上好八连》。1963年,由沈西蒙、漠雁、吕兴臣三人组成创作班子,将长篇通讯改成话剧上演,取名为《霓虹灯下的哨兵》。话剧《霓》的公演在全国引起轰动,当时编剧署名三人。

周恩来总理指示:“将《霓》改成电影搬上银幕,剧情一个字都不能改,演员一个不准换!”

但电影出来,银幕上的编剧署名仅为沈西蒙一人。外界有流言说,吕兴臣“家庭成分”不好,也有流言说吕兴臣犯了错误……所以不许其署名。

1999年打第一个官司,法院帮吕兴臣的儿女讨回了1万元稿酬。当年10月,《霓》剧发行了VCD,其包装盒上的编剧却仍为沈西蒙一人。吕兴臣的儿女们将上海电影制片厂及生产VCD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销毁VCD光盘。2000年8月24日,法院判决:该话剧编剧为“沈西蒙(执笔)、漠雁、吕兴臣”。判决被告销毁VCD视盘封套,赔偿原告1万元。

2001年3月18日,现已80多岁的沈西蒙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递交诉状,请求确认40年前吕兴臣在话剧《霓》上的署名是一个错误。9月19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判决沈西蒙败诉。沈西蒙再诉。

2003年6月16日,上海高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6月19日,吕家向法院又递交了新的诉状,反诉沈西蒙,要求其承担这场诉讼中吕家支出的所有诉讼成本,要求法庭判令沈西蒙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工人日报》200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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