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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女工五到八年内不得怀孕

2003-08-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在黑龙江省举办的招聘会上,北京一家驻哈尔滨的分公司招聘高级文秘,要求女职工8年内不能怀孕。在另一次招聘会上,黑龙江省某建筑公司招聘一名财会人员,公司向应聘者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应聘者白女士因为求职心切答应了这个要求。

据业内人士透露,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求女职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离岗,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黑龙江田律师认为,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华夏时报》20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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