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警惕法律“完美主义”

2003-08-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家庭暴力可谓近年的热点话题。它不单指肉体上的,还包括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精神、语言、行为或者性方面的虐待或威胁,不仅是夫妻之间,也包括家长与子女之间。对此我基本认同。但在某些媒体的报道中有说,“丈夫长期不与妻子说话就是家庭暴力”,我则想问:如何界定这种夫妻之间的“冷战”就是“丈夫长期不与妻子说话”而不是“妻子长期不与丈夫说话”,两者之间的主体与客体如何区分?

类似于将“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界定为家庭暴力的思维和说法,隐隐中有一种法律完美主义的倾向。有些时候,我们似乎将法律的边界无限化了,这一点,在以往婚姻法中有言论称应将“第三者插足”视同违法行为的现象中就有所显露。

除法律外,道德、理想、社会契约也是人类自我调剂行为的方式。法律完美主义的缺陷正在于此:它试图把千丝万缕、纠葛不清的各类社会事务都用刚性的法律条文予以界定。如果把法律当作一切社会事务的主宰,它就具有了某种居高临下的优势,这种优势很容易转化成一种权力的过度集中。(《湖北法制报》2003.8.15)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