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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多拿一分钱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3-08-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多年来,单位有一些账外的经费,其主要来源是平时业务中取得的折扣、辛苦费、好处费等。这些资金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都用于为职工发放了奖金和福利。但是,法院最近判我们单位犯单位受贿罪,除了处以单位罚款外,单位的主管领导也被判了2年有期徒刑。请问,单位怎么也会犯受贿罪?既然主管领导没有多拿一分钱,为什么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范女士

专家意见:

长期以来,一些人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是“为公”、“未入个人腰包”,且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就肯定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单位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就构成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既然范女士所在单位犯受贿罪,那么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同样是有法律依据的。

(《解放日报》200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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