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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现象:是感情还是交易

2003-09-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朱月芽胜诉之后

2003年6月27日,记者从浙江遂昌县人民法院得到消息,遂昌县公安局已就朱月芽“卖淫案”的行政诉讼提起上诉。记者把电话打到公安局法治科,对方说此案由胡科长承办,其他人一概不知情,而胡科长正在下乡。此后记者多次想与胡科长联系,但终究没有成功。

朱月芽的律师刘平说,因为对方上诉,他们没有得到一审判决所有的履行,目前也只有准备积极应诉。为给自己讨回清白,朱一直没再外出打工,在家里帮姐姐料理生意。

遂昌公安局在上诉书中说,他们认为朱月芽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服一审判决,而浙江电视台记者采访遂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刘亦非时,刘则称“我们认为卖淫嫖娼的性质是不会错的”,但他们的认定被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朱月芽承认的说法是她与沈亦是情人关系,尽管对方有家庭,比她大20岁,但“我们本来是准备结婚的”,“感情这个东西用岁数来定是定不了的”。就因为朱月芽这种被有人称为是“二奶”的身份,及他们之间朱称为的“谈恋爱”的花费,成为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他们是卖淫嫖娼的动机。

从1998年被定性为卖淫女开始,朱月芽就开始为自己的清白抗争,直到2003年5月9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遂昌县公安局认定朱月芽和沈亦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证据不足,办案程序违法。据此,法院撤销了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和行政没收书。

“二奶”为自己讨回了清白,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有人认为朱月芽“是一个维护法律尊严的女性。”个别执法人员“粗暴执法、随意罚款、诬人清白”的形象再次被定格。朱月芽自己更是高喊:“像我一样情况的女子,应该站出来讨回公道。姐妹们,我们不能再怕了!还有,清白不光是我们个人的,也是法律的。”

但也有人认为,讨回“卖淫女”的清白不能掩饰她的“二奶”污点。由此引起的争论被有的媒体定义为“道德与法律的辩论”。但就记者随后了解的情况,因为朱月芽身份的特殊,事情似乎不能简单定义在道德与法律之争的层面上。

“情人关系=卖淫嫖娼”?

记者询问是否因为朱月芽与沈亦是情人关系,法院才没有认定他们是卖淫嫖娼关系?遂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立即答复:我们从没有对他们之间是否情人关系做过认定。而是根据1995年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的定义作出的判决。之所以驳回朱月芽的精神赔偿,则是根据我国法律只认定直接损失,不支持精神赔偿的原则,别无他意。

记者注意到法院刻意回避了情人与卖淫嫖娼的区别,而遂昌县公安局在1998年12月27日讯问朱月芽时曾称“情人关系跟卖淫是一样的”,后来刑警大队队长刘亦非在接受采访时又说:“在审查的时候我们也考虑到他们是情人关系,是包娼关系”,这些使遂昌法院的判决依据似乎变得模糊。

这个疑惑在刑法学家洪道德教授那里得到证实,他对那个《批复》的权威性提出质疑,指出这只是部分执法者自己的观点,是对概念的缩小解释。在法学界,对卖淫嫖娼的认定标准就两点:性关系、金钱交易,而不管其交易的双方是否“特定”对象。更重要的是,他认为按照法律的本来意思,包二奶行为完全有卖淫嫖娼的嫌疑,并且是最大的卖淫嫖娼。即使其中有感情的因素,但谁能断定在长期的交往中两人没有金钱的关系呢?

接着对几个第一线工作的警察的采访,证实了洪教授的说法。北京市丰台分局治安处张扬说他们在执法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相关法律对卖淫嫖娼认定的标准是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又有金钱交易。他个人认为,所谓“二奶”,如果严格按照法规来判定,肯定应归入卖淫嫖娼之列,只要查证就一定会按法律办事。

前段时间,他的同事在北京青塔地区某宾馆内发现一对男女,男方有家庭,这引起他们的怀疑。而对方分辩说,他们交往已经两年多了。张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卖淫嫖娼行为认定,并不在乎当事人交往的时间长短。尽管张扬没告诉记者事情的处理结果,但他的意思很明确。

北京警方公布,仅2002年的11个月内,就查获卖淫嫖娼4200多人,窝点196处。丰台公安分局每月接到举报就有二三十起,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趋势,警方除根据这些举报出动外,还会主动检查一些敏感区域、场所,其中就包括出租房。

据介绍,如果查到非婚同居者,目前警方采取的态度是基本不管。

但洪教授说,按照法律,只要是合法婚姻外的任何性关系,都有卖淫嫖娼的嫌疑。

北京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王渤尽管有自己不同的想法,但他确认,“一夜情”等行为从执法的角度看,可以定性为卖淫嫖娼。警察是执法者,打击犯罪是他的职责。

专家的说法似乎也不是无懈可击。有人提出,比如已婚的人,遇见多年前的初恋对象而旧情重燃,这样的事情定性为“卖淫嫖娼”,就无法令人信服。

另外,有不少前卫的人,选择了只同居不结婚的生活方式,他们之间当然也有经济的互助或过往,能说他们是卖淫嫖娼关系吗?

据《金陵晚报》报道,南京某高校未婚学生小顾和其女友于“十一”期间赴安徽旅游,到达目的地后在当地一家旅社投宿,开了一个双人标准间。当晚几个联防队员冲进房间将正在洗澡的小顾硬从卫生间里拖了出来,并称由于小顾没有结婚证,小顾和其女友开房便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最后处以罚款500元。

2002年元月,福建莆田市城厢区龙桥村徐某某与郑某双方因年龄未到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双方家长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郑某常以未婚妻身份出入徐某某家。2002年8月21日晚,徐某某从福州回到莆田涵江,即到郑某租住处住宿,次日凌晨2时被涵江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以嫖娼为由进行盘问,他们说明是恋爱关系,但派出所还是要求他们交纳1万元罚款。

变化的社会与警方的窘迫

一对男女之间的亲密接触,到底是感情还是交易,这将面临是否会被拘禁的不同境地。令人疑惑的是,拿什么标准来判定到底是感情还是交易呢?

按照洪教授等人的说法,警察的上述行为是在履行职责,但社会对此的反馈却是:警察的做法侵犯了“公民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权利”。

有位警察告诉记者,在10多年前,划分卖淫嫖娼的界限很简单,把涉嫌当事人分开审问,只要双方互相说不清对方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具体情况就可以定性为卖淫嫖娼,而且百分之百准确。而现在包二奶、“一夜情”、异性合租等现象比比皆是,过去的认定标准在现实中屡亮红灯,落实起来困难重重。

记者采访过一位典型的东方美人,她抱定一条信念:出国。但学历、财力有限,能利用的只有姿色。为此她与数个外国人混在一起,以肉体为代价,希望他们能成为自己通向国外的桥梁。邻居们议论纷纷,背后指责她“给中国人丢脸”,甚至有人气不过,偷偷向警察举报她“卖淫”。警察上门来了解情况,她委屈极了,说自己是在跟外国人谈恋爱,没要过对方的一分钱,反倒经常给男朋友礼物,即使脚踏几只船也不关法律的事呀。警察被她说得哑口无言,连说“抱歉”。

洪道德认为,严格按照法律,这位“东方美人”就是在卖淫,因为她以肉体换取了利益。凡是以肉体为代价,换取自己想得到的利益的,都涉嫌卖淫嫖娼,不论这个利益是金钱、荣誉还是职位等表现形式。警察之所以知难而退,是因为法律在给出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同时,却忽略了执法条件——那就是如果当事人不承认有金钱关系,警察就不能认定。

6月22日晚8时许,大连市南城管三中队队员在栈桥附近救起了一名跳海的女青年。被救后,女青年从一个塑料袋中掏出一张“爱情协议”,上面写道,被抛弃的女方可向男方索赔30万元。这名女青年心甘情愿做“二奶”,但对方最后还是远走高飞。女青年张某伤心欲绝的同时,要据此索赔30万元。

据香港方面称,目前港澳台有近10万男性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包“二奶”。

洪教授笑称,现在的警察只抓小耗子(指临时的钱性交易),“二奶”才应是工作的重点,“因为法律没有限制卖淫的对象是否是同一人”。

但时下更多的人倾向这种两性关系退出法律调整范畴,毕竟留长发、穿喇叭裤就被叱责为“流氓”的年代远去了。社会学家李银河宣称:“女性有支配身体的权利。”

在苏南地区外来的打工女工中,40%至50%有婚前性行为或非婚同居经历(据2002年9月9日《江南时报》消息);在广州外来打工女工中,50%至80%有婚前性行为或非婚同居经历(据2002年9月8日人民网消息)。在广州、杭州、上海等地,许多鳏寡中老年人只愿同居,不愿结婚。

李银河表示,张扬以强调个人的快乐为特点的新型性道德,不会引起中国社会的混乱,婚姻不是性关系的惟一许可证。

谈到目前一些女性在社会上利用性来获取利益、机会的问题时,李银河认为,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利益,女性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对于不平等的性关系,用道德来谴责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用法律的手段来惩罚他们。中国人有了权利意识,中国就快进入现代社会了。

私权与公权的冲撞

对卖淫嫖娼行为,是否已到该重新界定的时候了?

洪教授说,考虑到社会观念的变化,法律对卖淫嫖娼的认定需要重新下定义,否则,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仅使执法者对特殊两性关系无法准确认定,而且会引起社会的不满。更严重的是,有个别执法者,会以法律的不完善为借口,刻意曲解法律,借打击卖淫嫖娼来牟取私利。

洪教授声明,他讨厌故意曲解法律的警察,以执法为借口谋私利的行为会伤害法律的威严。

“立法者应该考虑到执法者的素质”。为减少“处女嫖娼案”事件的发生,洪教授建议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在我国目前还不能取消禁止卖淫嫖娼的情况下,可以尽量缩小对其认定的范围,例如“仅局限在单纯的钱性交易”,从而把复杂的两性关系排除在外。程序上,不妨“民不举官不究”,也就是如果当事人双方交易成功,没矛盾,执法机关就不必插手。

法律过多地干涉道德范围的事情,其结果总会给不良执法者带来借口,导致公信力的丧失,得不偿失。洪教授呼吁,卖淫嫖娼系列事件提醒立法者,该是公权力从干涉私权利中退出来的时候了!(《法律与生活》2003年7月下半月刊)

朱月芽事件回放

朱月芽是浙江省遂昌县湖山乡人,到江苏省吴江市打工时结识了一沈姓小企业主,两人随后恋爱并同居。1998年朱回到家乡在县城叶坦路租房居住。当年12月26日,沈带着朋友及其女友到东北游览后回到遂昌。12月27日晚8时左右,4人看过电视正准备就寝,遂昌县公安局民警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将4人戴上手铐、带到遂昌县公安局。之后,遂昌公安局以“卖淫嫖娼”为由搜走了朱月芽身上的900元现金和手机、BP机等钱物,并扣押没收了她住处内价值8350元的手机、影碟机、功放机等物和6万元人民币,同时每人还被要求交纳了1万元的罚款。

然而,遂昌公安局在以“卖淫嫖娼”为由处罚了朱月芽等10万余元现金和实物后,却未出具任何正式的罚没款票据。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朱月芽要求公安机关组织听证,遂昌县公安局也未组织听证。朱还多次向被告的上级机关申诉并提起行政复议,直至2001年1月16日,遂昌公安局才拿出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没收决定书”。

今年1月9日,朱、沈二人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遂昌县公安局,要求法院撤销被告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没收决定;同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遂昌法院经3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朱与沈“虽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但不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遂判决:被告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没收决定书违法;撤销暂扣原告现金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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