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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成本和打击报复成本

2003-09-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腐败案件中,令人深思的是,尽管举报人郭光允最终取得了胜利,但他举报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程维高打击报复付出的成本。郭光允不但付出了长达8年的时间成本,而且付出了遭受残酷迫害的巨大成本,被非法关押,被非法劳教;再后来是被开除党籍,其家人亲朋近20人先后受到牵连。精神遭受打击的同时,身体也遭受摧残。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举报而付出巨大成本的并非只有郭光允一人,而是一种普遍现象。郭光允们付出如此巨大的举报成本,换来的是什么呢?换句话说,打击报复摧残举报人付出了多少成本呢?

应该指出,打击报复是违法行为。《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第254条则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有人提出适当修改以惩处打击报复行为,但从这一条文看,程维高们已经触犯刑律,是无可置疑的了。

近年来,有识之士呼吁制定《举报法》,建立和完善保护举报人权益的机制,以降低举报成本。众多举报人遭受迫害的案例表明,出台这样的法律迫在眉睫。与此同时,我以为也必须采取措施,提高打击报复的成本,违反纪律的,执行纪律;触犯刑律的,则绳之以法。不降低反腐败成本,反腐败难以深入;不提高腐败成本,腐败难以遏制,其中当然也包括对举报的打击报复。(《杂文报》20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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