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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亟待立法支持

2003-09-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医院已下达5次病危通知单了。连妈妈也没有想到,15岁的小梦达竟郑重提出,日后将遗体无偿捐出。小梦达成为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年龄最小的一位。

1997年,小梦达得了肾病综合症,后转为尿毒症。7年来,小梦达一直在等待和自己匹配的肾脏。做一次肾移植大约需10万元,术后药物的费用大约为2万~4万元/年,对于一般家庭而言,这笔花费不小。但血液透析一年就要十几万,如此一比较,肾移植的花费就要节约许多。然而,小梦达至今一直没能等到。

由于器官移植供体的严重缺乏,且质量上没有保证,制约了我国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技术的发展。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约2000例,而需要手术者则多达30余万人,仅为0.7%。

目前,人体器官捐献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死亡标准的界定。我国医学界现行采用的死亡标准是临床死亡而非脑死亡标准,但这样的标准将不利于器官移植,因为医院如果利用脑死亡者的脏器进行器官移植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因此,很多医学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多次呼吁制定“脑死亡法”和“器官移植法”。这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前者将缓解目前的器官供求矛盾并提高移植器官的质量和手术效果,后者可以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严格规定器官捐赠对象,禁止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工人日报》20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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