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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就是“事实离婚”?

2003-09-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与丈夫袁兵自幼青梅竹马,婚后生育一男孩。袁兵看见周围的朋友个个富裕,辞去公职承包了一家酒店,当上了个体老板。袁兵自承包酒店后便与一歌舞厅歌女在一起鬼混。后来,袁兵以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与我离婚。我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他说,我们两人分居满两年了,就算事实离婚。请问,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构成事实离婚吗? 海尔

专家意见:

我国《婚姻法》没有“事实离婚”的规定。你丈夫袁兵认为同你分居两年,就成为“事实离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在一定情形下应准予离婚:其中情形(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一规定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定依据,而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就成为事实离婚。

像你们这种情况无论分居时间长短和分居原因如何,只要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关系就依然存在,受到法律保护,根本不存在什么事实离婚。如夫妻没有和好的可能,可采取“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方法予以解除夫妻关系。(《法苑》200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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