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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与公司被告上法庭

2003-09-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月5日晚,上海朱卫红的父亲喝了几杯酒后突然晕倒。朱卫红凭护士经验马上对父亲采取了救治措施,她的丈夫则到公路上拦住了一辆车牌号为沪BW6083的“蓝色联盟—衡山”的出租车。朱卫红和丈夫与司机一道将其父亲扶上了车。朱卫红对驾驶员说,“快送我们去第七人民医院。”驾驶员听后没有启动车辆,而是说:“不行,赶快下去!”说喝过酒会把车座弄脏的。朱卫红苦苦哀求驾驶员,刚刚赶来的朱卫红的母亲,也双膝落地跪在驾驶员面前哀求:“帮帮忙,救命啊……”面对此情此景,驾驶员无动于衷。

第二辆沪BM2532“蓝色联盟——东方明珠”的出租车被叫停。驾驶员一听说是救人,二话没说,将老人从第一辆出租车上扶下来转到自己车上送往医院。遗憾的是,老人送到医院时心脏已经停止了跳动,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朱红卫向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投诉。1月30日,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拒载的出租车驾驶员陈福新作出“罚款200元、暂停营业15天”的处罚决定。但死者家属并不满意公司的处罚,双方对此多次协商未果。

2月10日,死者家属将陈福新和衡山汽车服务公司告上了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8月18日法院判决:驾驶员拒载延误了患者抢救导致死亡,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出租车司机是否还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呢?律师认为,出租车司机有义务使乘客免受外来伤害,但不应无限制地扩大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乘客安全。由于争议颇大,法庭尚未就此立案。(《工人日报》20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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