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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遭遇法律瓶颈

2003-09-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东公安机关目前对盗窃的立案标准,沿用的是1992年公安部确定的以500元为标准,但到了检察机关,却要被“打回头”,因为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起刑点是“2000元”(经济比较好地区的标准)。这就出现了记者在派出所见到的“黑色幽默”:一个小毛贼夜深潜入广州某民宅,翻箱倒柜掠得1800多元,被事主发现扭送派出所,却构不成犯罪放人了,让事主大惑不解。

而对于“价值500元”的抢夺案件起刑点,如果被抢夺包里现金很少,有一大堆银行卡、信用卡,抢夺者要是没有从卡里拿到钱,是不计算被抢金额的。不少派出所负责人表示,部分不了解情况的市民经常指责他们“纵容犯罪”,他们虽百般解释,但收效甚微,造成有些市民抓到小偷,不愿意交给警察处理,而是采取“直接体罚”的方式泄愤。

“取证难”也是执法者遇到的法律瓶颈。由于抢盗的作案方式简单,作案时间短促,犯罪证据的收集变得困难。嫌疑人往往咬死不承认,如果旁证欠缺的话,警察只能放人,可当事人情感上就不能接受了。

广州市海珠区一派出所每天审查各类案件三四十宗,证据能达到检察院、法院“罪行认定”要求的寥寥无几。另外,比如“站街女”的问题,只有在抓住现行犯罪时,才能定罪,可这个取证也很困难。(《羊城晚报》200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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