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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自杀者并非“劳民伤财”

2003-09-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9月11日和12日,连续两天有人爬上广州城市设施要自杀,后都被成功解救。针对此事,李职贤在9月14日《南方都市报》撰文,提出《不能用城市设施进行“自杀秀”》,担心此事会造成城市公共资源的浪费,并“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制订出一部关于‘自杀秀’的法律,那就是自杀者无论以什么借口要自杀,都不能利用我们的城市设施进行‘自杀秀’,违者如造成交通阻塞、浪费警力和物力等的,要追究其或其家属相关责任。”此说值得商榷。

面对一个生命摇摇欲坠,来得及去对此进行甄别是否是一场“自杀秀”吗?万一判别错误,造成生命的消逝怎么办?所以说在第一时间尽可能地调动各种必要资源进行营救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尽管成功脱险耗费了不少公共资源,但更重要的是在这营救事件中政府履行了自身职责。相反不予以积极营救以至造成生命损失,即便是出于节约公共资源的初衷,那也会是一种渎职行为。

这种“全民动员”式的营救也进一步弘扬了无私救助他人的良好风尚,对于清除那种自私自利冷漠心态的蔓延不无益处。相反,一个政府与社会在人的生命面前“惜救”,那是不管出于多好的初衷都会让人觉着悲哀的。(《中国经济时报》200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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