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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受害者遭遇法律人性化的尴尬

2003-09-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27名被判刑的罪犯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这是北京市今年推出司法改革措施之一——社区矫正。近来,各地司法机关推出法律人性化举措层出不穷。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推出的司法人性化措施,针对的几乎都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鲜有对受害一方给予人文关怀的措施出台。

本人认为,如果将法律人性化措施几乎一边倒地偏向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忽视对受害一方的人文关怀,无疑就走向了极端。从惩罚犯罪角度上看,司法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前者是强者,后者是弱者。出于防止公权力暴虐与保护弱者目的,法律自然应该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予以人性化关怀。然而,同受害人比起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现实生活中并非都是弱者,他们往往是强者或残暴者,而受害人因他们的犯罪行为或伤或残,甚至死亡……即使好不容易得到了赔偿,但赔偿的结果往往无法填补受害人因此遭遇到的损害。

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司法的文明,法律必将越来越人性化,我们不能只为法律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文明、人道而摇旗呐喊,也应该关心一下案件中真正的弱者——受害人,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实实在在的保护和安慰。(《中国改革报》20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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