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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03-09-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天津新郎赖某决定5月18日举行婚庆仪式,选中了天津市南开区红地毯婚庆服务社。2002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赖某交付了1000元定金。

不料,今年4月,京、津两地先后出现了“非典”疫情。赖某考虑到服务人员有可能传染“非典”的不安全因素,于4月28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遭到拒绝。经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不成后,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非典”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取消婚庆仪式、返还定金。

此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所签婚庆服务合同予以解除;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元。

该案审判长刘文澄法官认为,“非典”疫情作为突发性异常事件,给人们正常的生活来了影响,也使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了困难。但这种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即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双方均无过错,因此而形成的损失也不应由原、被告任何一方单独承担。(《检察日报》200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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