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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号上网是否犯罪

2003-09-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我发现我的上网费用激增,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系王某在网上搜索到我的计算机IP地址,得到了我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并疯狂地用它上网。他还以同样的手段盗取了十几个上网账号和密码,且以30元/月的价格出让这些盗来的账号。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李知绅

专家意见

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信息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制日报》20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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