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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21世纪中国人必交的一份答卷

2003-09-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遗产是逝者为生者留下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得到一份遗产就意味着失去了一个亲人。

对老人来说,遗产可能是一份聊度余生的物质财富;可能是失去亲人后惟一的精神宽慰;可能是生活中所能得到的最后支撑!

近年来,与老年人相关的遗产纠纷案不断增加……

近年来,与老年人相关的遗产纠纷案不断增加。有关专家呼吁:关注老年人在遗产纠纷中的处境,维护老年人在遗产纠纷中的权益已刻不容缓。而要守卫自己的“物质家园”不被侵犯,商品社会中的现代老年人更亟待打造属于自己的“护身符”。

新世纪新问题:老年遗产纠纷逐年增加

老年遗产纠纷历来是法律关注的热点。但是过去由于穷,老年人留下的遗产不多,虽有纠纷,但很少上升到法律程序。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有了房产和其他遗产,于是法律纠纷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关注点。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受理的遗产案件呈上升趋势,各地老年人维权、调解机构受理的遗产纠纷同样显著增加。中国老龄协会权益部每月都直接收到老年人遗产纠纷的投诉100余件,各省市、各级民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受理、调解的老年遗产纠纷的数量之多则难以计数。一份不完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遗产案件中,有50%的遗产纠纷是在老年人与年轻一代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

一项针对全国各地100多起老年人遗产诉讼案的调查显示,与老年人相关的遗产纠纷呈现出几种明显的新趋势。一是老年人丧偶后,其他家庭成员急切地与健在的老人分割遗产;二是老年人再婚引发的遗产纠纷案件快速上升;三是未进行法律登记的老年伴侣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就此与其他家庭成员发生遗产纠纷;四是作为长辈的老年人在继承晚辈遗产时常常遭遇阻挠;五是老年人独立行使对自己遗产的处置权越来越难。

强行分割遗产:上个世纪的后遗症

去年11月,北京市丰台区82岁的李豪迈老人在三儿子的搀扶下来到丰台区法院。为了分得亡母的遗产,7个儿子中的4个不惜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父告上了法庭。4个儿子要求分得老人一半的房产。老人当庭表示,那间50多平方米的房子是准备“以房养老”的。李老汉没有想到,自己在晚年竟与儿子反目成仇……

家住天津市大港的李老太去年失去了老伴儿。子女们对没有收入的她不管不问,却对老父亲的遗产窥伺已久,经常借故到老人住处吵闹。儿子张某还因为遗产对老母怀恨在心,甚至酒后对老母拳打脚踢……

近年的调查显示,老年人丧偶之后,其他家庭成员不顾老年人的生活实际需求和精神状况,而急切地与健在的老人分割遗产所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中的一方去世,子女就可以主张自己的继承权。但一些年轻人在主张自己的继承权时往往“迫不及待”,置老人的生存状态于不顾。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夫妻、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之间的继承权和被继承权是平等的。那么,如何在服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权益呢?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指出:子女“迫切分割”遗产的现象应该引起法律工作者重视。《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如果丧偶老年人所分得的遗产和自己的财产仍不能保障今后的生活所需,可以依照《婚姻法》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中国老龄协会权益部张同春主任认为,相关部门在处理老年人遗产纠纷时应该认真慎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在子女分割财产的同时一定要求子女尽到赡养的义务,我国法律还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无权分得老人遗产的。

再婚遗产:新世纪的新难点

今年5月,北京市房山区的李老太太拿着丈夫生前写下的财产协议来到法院,要求分得丈夫的遗产。2000年,63岁的李老太与郭老汉结婚,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了一家石料厂。不料,两年后郭老汉因病去世,郭家的孩子将李老太赶出了门,只让她住在简易棚里……

太原市的孙奇海老人中年丧妻,为抚育三个儿女一直没有再婚。儿女成家立业后,孙奇海用自己一生的积蓄购得100多平方米住房一套,1993年5月,孙与丧偶的胡淑琴女士登记结婚,过上了幸福的晚年生活。2001年3月,孙奇海因中风而病故。丈夫尸骨未寒,3个子女就蛮横地把胡淑琴赶出了家门……

今年5月,广州市荔湾区70多岁的黎桂芝和街道办事处打起了官司。黎老太太和堂兄共同生活了38年,俩人青梅竹马,但一生都未能明媒正娶。今年3月,掌管家庭“钱袋子”的堂兄遽然去世,留下7.5万元的存折。由于堂兄是由有关方面供养的“孤寡老人”,当地街道办事处认为老人去世后的财产理应上交国家……

7年前,贵州市老人郝敬连与李翠云在别人的介绍下相爱了,迫于家庭阻力,他们没能走进婚姻的殿堂。由于彼此的需要,两位老人搬到了一起住,对外也以夫妻相称。在相互照料中,他们一起走过了一段幸福岁月。今年4月,李翠云因病去世,留下两间房产。李翠云的儿女从不承认郝敬连这个继父,遗产继承官司也由此而起……

调查表明,老年再婚后丧偶所引发的财产纠纷发案率要比其他继承纠纷高30%!我国法律保护再婚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但由于我国家庭成员之间的收入、支出关系复杂,一些老年人身后财产的所有权模糊;加之一些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抵触,所以再婚老年人遗产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

山西省东方国华律师事务所赵立风律师表示,在孙奇海老人的案件中,法院最终根据有关法律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认为孙奇海老人的房产虽是个人婚前财产,但他与胡淑琴的婚姻已超过8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胡淑琴享有一半房产。而属于孙奇海的另一半房产及其他遗产也由胡淑琴老人及其3个继子女共同继承。

专家指出,老年人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多是由历史的原因造成的。而近年来,老年人末婚同居则是事实婚姻遗产纠纷案件中增长比例最大的。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指出,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中的遗产继承同样保护。在黎桂芝老人的案件中,只要证明她和堂兄之间存在着事实婚姻关系,双方虽然没有正式登记,但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她来继承这笔7.5万元的遗产,双方的亲属、街坊、邻居都可以提供相关证明。

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覃正东律师指出,近年来,由于再婚的阻力,许多老人处在未婚同居的状态中,时间长了就有可能形成事实婚姻,由此造成的遗产纠纷案件数量也显著增加。长期共同生活会使双方形成互相扶养的关系,因此相关法律考虑了老年人的实际情况。为了减少日后纠纷,老年人再婚或决定长期同居之前最好先就各自财产及日后遗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遗嘱或协议,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长辈继承晚辈遗产的现象开始凸现

天津市红桥区老人周义发与儿子的矛盾已经有好多年了,儿子5年前的婚礼老人也没有出席。儿子婚后一直住女方家里,与父亲来往很少。今年3月,儿子突然病故,留下一笔财产。没有了生活来源的周义发觉得自己也应继承儿子的部分财产,于是与女方家人发生了争执。

今年5月,宁波市的张先生和妻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双双去世。他们的儿子、张先生的父母还有妻子的养母是他们在世的亲人。女方的养母一直与张家存在矛盾,双方已经七八年没有来往了,所以,在张家的“遗产分割计划”中,并没有女方养母的一份。老太太为此打起了遗产继承官司……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寿命的延长,人类开始进入长寿时代,在许多家庭出现了两代老人甚至三代老人的情况,同时也出现了长辈继承晚辈遗产的现象。

老年人能从子孙那里得到遗产吗?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所做的一次调查显示,在很多人看来,遗产继承指的是晚辈从长辈那里获得财产,还有相当多的人并不清楚女性老人是否也能获得子女的遗产。其实,老年人同样享有从子女等晚辈那里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也可以是子女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即父母有权与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如果有的话)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北京众合律师事务所张京庆律师指出,针对周义发老人的纠纷:周义发是老人抚养大的,他与父亲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并没有因为他们之间的感情出现隔阂而改变,所以他仍然享有对儿子财产的部分继承权。

中国老龄协会权益部主任张同春提醒老年人,我国法律同样保护老年人的继承权利。在老年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老年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老年人的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死亡后,老年人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那种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或男性老年人遗产只能由子孙继承,女性老年人不能继承的说法都是不合法的。

你的遗产,想给谁就给谁

武汉市江岸区的吴老汉生有三子三女,三儿子平时对老人不甚孝敬,得知老父订立了遗嘱,便经常偷偷翻箱倒柜找遗嘱。今年2月,趁老人不在家,三儿子终于找到了那张梦想许久的白纸。然而,他却见到老人在遗嘱中安排给他的财产不多。勃然大怒的三儿子竟称遗嘱无效,并撕毁了遗嘱,胁迫老人重新订立……

南京市的一项调查表明,有一个现象非常值得关注:子女越来越多地指导、参与甚至策划了立遗嘱人订立遗嘱。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威逼、强迫老人立遗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的公证处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老人前来订立遗嘱时,身边总是少不了子女或者亲属的“陪同”。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指出,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具有自由处分财产权。老年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权根据自己的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个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并决定他们的继承份额,也有权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赠送给他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更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现代老年人要有“遗产意识”

专家指出,“遗产意识”已成为现代老年人必须具备的思维方式。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子女的权利,才能尽量避免遗产纠纷的发生,也能在纠纷发生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遗产意识包括“财产意识”、“遗嘱意识”、“执行意识”、“维权意识”4个方面。

■“财产意识”是指老年人在生前要重视自己的财产,提前计划好一方老伴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着落,对自己的财产有必要“看紧点”。

■“遗嘱意识”是指老年人尽量要在生前对财产的分配留下明确的书面说明。据公证部门统计,当前办理遗嘱公证的老年人数量比5年前增长了6倍多。这反映出老年人财产有所增加、观念越发更新,但相比中国老年群体的总量,能够订立遗嘱的老人数量还是很少。

■“执行意识”是指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或确定日后遗产分配时要考虑到具体的公正性、合理性、可行性。不要因自己一时的好恶轻易剥夺某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事实上,这样的遗嘱在日后执行时也常常遇到障碍。另外,老年人最好在生前指定遗嘱执行人。因为在自己在世期间,难免“泄露”遗嘱内容而被子女纠缠导致失去意义。有了遗嘱执行人,就能保证遗嘱的内容完整、真实地执行。

■“维权意识”是现代老人在遗产面前非常需要养成的一种思维方式。有些老人觉得跟子女争遗产是不光彩的事,还有的老人眼看着子女侵占了自己应该继承的遗产,却不愿为此与子女争辩,很多老人只有到了衣食无着的悲惨境地才想到要跟子女争回属于自己的遗产。

张同春主任指出,当老年人的继承权被侵犯或者剥夺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调解无效,老年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国老年》200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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