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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回家服刑”

2003-10-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从日前开始,在东城等区展开试点,五类罪犯可以不进监狱,在社区进行改造。27名被判刑的罪犯在房山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自谋职业。

房山区法院副院长王克力说,这次“回家服刑”的罪犯都是一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等。

“社区矫正”是一种什么处罚?西南政法学院赵长青教授说:“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它是相对于监禁矫正刑罚执行方式而言的,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协助下,运用社会力量在社区环境中执行刑罚的一种开放型改造方式。”

谁应该住在监狱里,谁可以住到家里,怎样保证这种安排的公正性、安全性,如何防止这种权力被滥用,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操作起来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笔者认为,犯了罪,不是进行惩罚,而是“矫正”,这对受害人公平吗?《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我们认为,司法改革应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进行,才会有利于司法的进步。 (《重庆法制报》20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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