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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赔偿案始末

2003-10-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绵阳市安县秀水镇的刘定国,1993年以前是四川有名的养猪大王。1988年,雅安某部队单位找到刘定国,要求与他的养猪研究所合作。随后双方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刘以研究所全部固定资产投入,对方以100万元的设备和现金投资入股,刘任所长。1992年11月,在亏损50多万元后,双方分道扬镳。

1993年6月,因纠纷该单位向刘定国索要钱款,并向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执行依据为安县公证处的公证书。法官便来到刘定国厂房宣布:“扣押养猪研究所和饲料添加剂厂全部财产。”刘定国和律师到法院递交了书面异议:公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必须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纠纷涉及标的是60多万元,而法院查封的财产却价值600多万元。他要求法院尽快解除查封,让他恢复生产。可法官坚持说:“只有你把钱抱到法院来,才能给你解封。”

养猪研究所被查封后,刘定国开始向各有关部门写申诉材料,可没有任何消息。他陷入了经济困境。无奈之下,他发动儿子、儿媳妇、女儿等和他一道外出打工,从此踏上了边打工边打官司的漫漫长路。

1998年9月15日,安县法院终于下达了裁定书:裁定撤消1993年的查封裁定,“解封”养猪研究所全部财产。为了维持生计,刘定国将“解封”的厂房租给别人,将价值几十万元的设备当废铁以2000多元处理掉。当年10月,刘定国向安县法院递交了《请求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该法院赔偿其固定资产损失465万元,借贷款资金利息260万元,合计725万元。

2003年8月8日,安县法院作出赔偿86.16万余元的裁定。这个赔偿金额是目前我国做出的最高国家赔偿。但对这份赔偿决定,刘定国表示不能接受。8月27日,刘定国递交了上诉书。

从1993年到2003年,刘定国一生当中最重要的10年过去了。法院当年的错误裁定,毁掉的不仅是刘定国的财产,更重要的是他再次创业的雄心。(《21世纪经济报道》200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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