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让替张丽检查的医院陷入两难,因为按有关规定,医院无权将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不说吧,对准新郎又极不公平。
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作为张、王二人的婚检机构,妇幼保健院有义务将张丽的病情如实告知其男友。得知这一情况的婚姻登记处,也责无旁贷。否则,只要造成了病情传染,他们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丽也应该首先把实情告诉男友,如果她没有这样做而导致男友传染了该病,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北京青年报》200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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