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给学生申辩的权利

2003-10-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悉,重庆市教委将在学校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规定中小学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高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

从以往的情况看,学生违反校纪后,在错误事实的认定和给什么处分问题上,往往是校方“一锤定音”。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法,有时达不到教育目的,甚至留下一些后遗症。重庆市教委的做法值得肯定,对犯错误的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无疑是有好处的。

学生既是学生,又是公民。作为公民,他们受到处罚时理应享有申辩和知情的权利。作为学生,学校传授给他们的不应只是各科知识,更重要的是公民之道。较之普通知识教育,处分学生的过程是更令他们刻骨铭心的公民教育过程,并将对他们一生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学校缺乏正当程序武断处分学生,学生只有逆来顺受的份儿,就有可能造成处分的不公正,从而在学生的心灵中植入专制的萌芽。这显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也与我们一贯提倡的民主精神背道而驰。(《中国青年报》2003.10.1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