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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大代表要定身份框框?

2003-10-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9月16日,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贯庄村村民任春财、刘洪旺代表该村4000多选民,向当地法院递交了一份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追究村委会主任贾秋有破坏选举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2002年10月,天津市东丽区选举委员会分配给贯庄村一个区人大代表的名额,要求被选对象必须是男性、党员。10月11日正式选举那天,贯庄村选举领导小组成员把选票取出来,正准备盖章时,村主任贾秋有竟一把将选票抢过来,任凭周围的人怎么劝说,他也不交出来。由于贾的干扰,贯庄村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未能进行。

当地村民认为,村主任贾秋有之所以要抢走选票,是担心区人大代表被村里那些专和贾做对的人被选上,由于贾本人不是党员,所以干脆来个谁也别想选。

对于村民们的指责,贾秋有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去年10月选区人大代表时,镇里给村里一个名额,并要求必须得选男性党员一名,同时还下发了文件,对此他表示不理解,“既然选人大代表,就要代表人民利益,选个党员当然好,但选个群众也不是不可以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并不排除党外人士。”

2003年3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侦支队第五大队下达立案告知书,并于3月5日以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村主任贾秋有进行传讯。9月9日,该局又下达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被告贾秋有的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分局一位主管此案的负责人介绍说,贾秋有作为选举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不同意见,造成贯庄村没有选举出区人大代表,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否构成犯罪,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差异。据他透露,经过上级领导反复研究,最后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中国青年报》200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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