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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经济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2003-10-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在,不少人对混合经济仍心存疑虑,以至在实际工作中束手束脚。就混合经济是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中央党校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撰文加以分析。

作为与私有制对立的一个经济范畴,公有制本质上是与生产社会化相适应的一种财产组织形式,是资本社会化制度载体。传统的国有制经济、集体(合作)所有制经济肯定是公有制实现形式。我们认为,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理所当然也应该姓“公”,并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关于股份制的“公有性”,马克思早就有明确的论述,并把股份制看成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点”。虽然股份制最初无疑是资本家的联合,马克思曾把它称之为“结合的资本家”。资本家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切权利。但是,随着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股权高度分散,公众公司成为股份公司的典型形式。几十万、几百万乃至上千万股民所共有的公众公司,其股民不是固定的,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流动的,这就不能不使我们联想到马克思曾经预言的“社会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的股份公司相比,其“公有性”就更加明显。即使由老百姓作为投资者而参与组建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本身大多也是劳动者,因而也不再像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具有剥削性。因此,像国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一样,以股份制为载体的“公私”混合的所有制经济,也应该成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经济日报》200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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