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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障的权利等于零

2003-10-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浙江两律师状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违法限制他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普陀区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驳回两位律师起诉的一审裁定。法院的裁定书后面还有这样一句话:律师的会见权即使被剥夺,也应通过另外的途径解决。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配合,律师事实上已经很难实现这样一种权利。根据有关规定,律师在公安刑事侦查阶段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只要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毋需经过批准,而且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是,法律在确认了这样的权利之后,很多地方机关都对此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类似的情况,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这是因为,赋予公民的许多权利都是仅仅停留在法律的宣告阶段,只是说公民有权如何如何,权力机关应配合公民如何如何,但如果不配合,又将如何呢?许多法律在这方面都是缺失的。没有保障的权利等于零。我们需要加大力气完善权利侵害机制,这样,公民的权利才不仅仅是“纸上的权利”。

(《中国青年报》20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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