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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2003-10-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们来到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员说我们不具备离婚登记的条件,不予受理。我弄不懂,不是说新的条例实施,只要双方同意离婚就可以当即办理吗?请问,申请离婚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唐绍珠

  专家意见:申请离婚登记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离婚登记上有两大变化。其一,离婚不需要单位证明,只需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二,离婚登记当场办妥,取消了1个月内的审查期限。不予受理的有三种情况: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上海法治报》20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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