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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该不该给外国人“国民待遇”

2003-10-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晖应聘于北京市一家国际知名的电器公司。日前,她陪公司的一位外籍主管到地税局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知道,在我国的外国人的个税起征点是4000元。可我国有的地方800元就得交个税,北京是1200元起征,深圳最高,也不过1500元。张晖不明白,给外国人国民待遇是最公平的做法,为什么在个人税收上就行不通了呢?

对此,一年前从美国来到北京的一所语言学校当外教的马克说,“4000(元)太低了,才合500美金,我们那儿,1000以上(美金)才交。”

10月15日,笔者询问了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证实,我国对外籍个人的个税起征点确实是4000元人民币,法律就是这么定的。

中山大学财税系谢贤星教授说:“对外国人4000元的起征点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中国投资作出的优惠。现在不同了,我国加入了WTO,什么都讲国民待遇,个税征收也应如此。而且像北京、广州这样的大城市,外国人和中国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差不多的,所以,在同一地区生活,就应该按同一地区的生活指数来考虑征收个税。中国人在外国交税时不享受优惠,为什么外国人在中国就要享受优惠呢?”

对此,北京向东律师却说:“我不觉得这有什么不公平。WTO是货物流转方面的国际规则,只适用于贸易方面,对个人一般没有什么约束力。”

(《法制日报》20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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