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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遭遇“举证”尴尬

2003-10-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家住北京市崇文区的刘女士,离异后与王先生结婚,不久两人经常争吵,2001年9月,王先生声称公司派他到外地办事,从此就再也没有音信。无奈之下,刘女士决定再次离婚。

当她到崇文区法院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却要求她提交丈夫下落不明的证据。自从丈夫离家之后,电话无法联系,不知道他在哪儿,该如何举证呢?最后还是律师建议,刘女士可以找自己住处及王先生户籍住所的邻居求助,请他们出具证言并请求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出证。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分居没有手续,证明分居且分居已经达到两年的期限,就特别难以操作。这已经不是刘女士一个人的难题。有关人士呼吁,应当为现行离婚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具体作出规定,使婚姻法更具有可操作性。(《生活时报》200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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