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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立法体现百姓利益

2003-10-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之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人身安全 法律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上应当施划人行横道,设置提示标志,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的,应当让行。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年检无需泊位证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

交管拖车不收费 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严禁交警“乱罚款” 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设定“高压线”防止以权谋私 为防止交警有意刁难百姓或利用权力寻租谋取利益,法律为交警设定了一些不得触犯的“高压线”,规定如果交通警察有违反这些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司机肇事逃逸将终生禁止开车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此外,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包括规范“特权车”的通行权、公车私用故意遮挡车号牌将被罚款、新手也能上高速、无照驾车可能被并处15日以下拘留等。

(《北京青年报》200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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