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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生效反悔迟

2003-1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刘女士和张先生是对年轻夫妇。张先生禁不住他人的诱惑,在外面与他人非法同居,并提出离婚,刘女士表示同意。双方经过协商,对婚前财产、债务及补偿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做了公证。双方约定:贷款所购住房归刘女士所有,财产按各自所需予以分配,夫妻共有债务26万元为购买住房时向银行的贷款,由刘女士偿还本金6万元,张先生负责偿还本金20万元及所有利息。另外,张先生自愿为刘女士提供出国保证金30万元,另给付刘女士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然而,协议生效后,张先生只部分地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20万元的购房款和贷款利息2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还没有给付刘女士,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被告张先生在答辩中称,刘女士所说的公证协议内容属实,但公证是在刘女士的胁迫下签署的,其称若不签字就不同意离婚。张先生认为协议无效。

北京市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和张先生签署的协议书经公证部门认证,表达了各自的真实意思,所附生效条件(离婚)亦成就,因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被告已部分地履行了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故判决张先生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尚未履行的部分。

(《北京法制报》20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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