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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不是夫妻店吃回扣照样触刑律

2003-1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0岁的李某原为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她的丈夫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今年3月,李某代表公司与某广告公司洽谈户外广告发布事宜,在谈定广告发布费为170万元的基础上,让广告公司加价到198万元,将多出的28万元以现金形式返给自己。广告公司将28万元扣除税款后的余款25.2万元现金分两次交给了李某,李某将此款据为己有。

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7月16日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该案审理期间,李某否认自己犯罪,认为其丈夫为公司法人代表,属家庭公司性质,自己吃回扣拿走的是自家财产。

10月28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听到法院的判决后李某才明白,丈夫虽为公司大股东,拥有公司大部分的股份,但是,该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其非法侵吞公司款项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财产,而非个人的利益。

(《检察日报》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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