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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是禁忌还是观念脱节

2003-11-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年轻创业者陆煜章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注册“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被驳回后,转而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上海市工商局的决定。

工商局的决定和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据的是《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关于资本家是“占有资本,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的人”的释义。他们认为,这一释义就是“‘资本家’一词在我国现阶段的特定含义”。他们进而阐发道,“资本家是工人阶级的对立面,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相悖。因此,‘资本家’一词具有消极的政治影响”,“‘资本家’一词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宜将之作企业名称。

我以为,这些说法都相当典型地折射出了一部分人思想观念与社会生活实际的严重脱节。被告带着《辞海》走上法庭,却忘记了带上一份更为重要的文件,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报告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资本家”一词,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私营企业主”、“海内外各类投资者”等提法,不过是和“资本家”一个概念不同表述而已。已走上市场经济之路的当代中国,毫无例外地渴求资本、发展资本。以党的十五大为发端,对资本这个概念的承认已经载入了党的各类文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更是给予了私人资本以及拥有和运营这些资本的人——“资本家”应有的法律地位。

分歧就是这样的明显:解读当今中国的上述现实,是依据党的《十六大报告》的实事求是的精神,还是应当照搬《辞海》或《现代汉语词典》的简单定义?我国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之中,不乏“王朝”、“皇朝”、“帝王”等等。人们也并没有因此指责这是“为封建主义张目”。既然如此,对历史进步性大大优于封建主义的“资本家”一词,与其讳莫如深,不如以平常心待之,还其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本意?

所谓“资本家”一词“约定俗成的词义”,不过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一大二公”计划经济年代意识形态的残留影响。对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而言,“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尤为重要。在“资本家”入企业名问题上,执掌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被告和法官的作为,从反面提示了建设新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意识形态范畴创新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社会科学报》20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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