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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内幕

2003-11-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大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将于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召开的高级别政治会议上签署。

近日,曾参与《公约》起草工作的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处长田立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0年,联合国宣布成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设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后已先后举行了七届会议,并在100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代表的积极参与下,在通过《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同时,最终起草完成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1年7月,中国政府派出代表团,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工作。谈判两大阵营观点针锋相对:由于腐败资产流出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而流入国大多为发达国家,因此在谈判中,两大阵营有不同的期望:发展中国家希望加强合作,强化资产追缴与返还;发达国家则更关心尽可能实施强有力的预防措施,强有力的履约监督机制,但对合作与资产追缴,积极性不高。

面对这样的局面,有着“发言人”地位的中国一直坚持自己鲜明的立场和观点,从而影响和团结了许多立场相同或相近的发展中国家,大大增强了中国的谈判地位。中国代表团主要坚持的有两点,一是加强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合作机制,二是使资产返还机制切实可行。

一次艰苦的谈判过后,中方一位主谈判人员的体重竟减轻了10斤。

田立晓说,在公约的原文有一条“本公约规定的犯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这就排除了一些国家拒绝引渡的可能性。美、英等国表示无法接受这样的条款,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则坚决要求保留这一条款。经几轮谈判后,最后确定新的规则为:“是否视为政治犯罪,由本国法律来决定。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情况下,不应考虑将本公约规定的犯罪视为政治犯罪”。另外,资产返还与追缴问题成为各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针对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要求按照本《公约》来处理腐败资产问题,直接返还,反对发达国家分享资产;而发达国家则希望按他们的国内法来处理,并且分享腐败资产。经各国多次磋商后,一项一揽子方案最终得以通过,条款最终被表述为同时根据本公约和被请求国国内法,来处置被没收的腐败犯罪资产,同时不提及是否分享的问题。

(《北京晚报》20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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