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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百了?

2003-11-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篇:畏罪自杀源于精神崩溃

心理压力

有关人士称,过大的心理压力,使得一些依照法律未必被执行死刑的“问题官员”,选择用自杀的方式了结所有的“问题”。

2002年5月26日,山西省河津市原煤炭管理局局长史全中在“双规”期间自杀身亡。媒体援引有关人士的话称,史全中的自杀,“可能是因为心理压力太大”。

据悉,史全中担任局长期间,河津市煤炭管理系统屡屡出事。2000年12月3日,在其任期中,河津市发生了天龙煤矿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20多人受伤;后该矿因隐瞒事故、殴打记者,在全国造成极恶劣的影响。2001年2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该事件作出严肃处理,史全中因负管理责任被行政撤职。2002年有关方面对史全中进行“双现”,5月26日上午他从河津市某宾馆三楼跳下,因是头部着地,送往医院时已经死亡。

1995年,南方几家报纸分别报道了青海和深圳市查处的一批腐败案件,标题也赫然醒目,如“青海两贪官卖单程证自杀”、“深圳南山区威风八面的三巨头落网”等等。然而,读者透过这些文章,并不了解这是中纪委组织查办的一起特大串案,且案件始发于青海。

史书臣是个体老板,始终觉得自己身份不好,要赚大钱就得寻找靠山,于是趁春节串门拜年的机会去了青海公安厅副厅长张光汉家,孝敬了张光汉一个1000元的“红包”。张光汉的母亲去世,他掏出5000块钱往桌上一拍:“你们公家人收入低,您又是孝子,给老太太送终花了不少,您瞧得起我呢,就收下。”不久,史书臣请他帮忙办个挂靠政府机关的公司,他把事办成,还亲自为公司起名。为答谢张光汉,史书臣以后又送过他几笔人民币和美金,还有14枚金戒指。

史书臣案发,张光汉走进公安厅纪委办公室,交待了收受史书臣1.3万多元人民币、1000美元和十几枚金戒指的问题。调查组经认真查证,发现他不仅没有彻底交待收受史书臣钱、物的数额,而且还有在批办赴港单程证中收受贿赂等重大违纪违法嫌疑,遂决定对张光汉的问题立案检查。单程证即《前往香港澳门地区通行证》,持证赴港可以在香港长期居留。公安部要求严格审批手续,档案完整齐全。但公安部发给青海省公安厅审批的300多份单程证,只有200多份有发放档案,其余根本无据可查。有个叫陈桂生的香港商人,先后为其在内地的子女和朋友共5人办理了单程证,明显违反了国家不准异地办证的规定。调查组就此询问了分管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张光汉。

张光汉交待了事情的原委:一次,商界朋友托陈桂生帮忙办个单程证,他就通过在北京的熟人结识了张光汉。1993年4月张光汉到北京开会,陈桂生说如果事情办成了,可以赞助青海省公安厅一些钱,当然首先要感谢张厅长。公安厅经费不宽裕,“老厅长”一听有钱就点了头。不久,陈桂生住进了青海宾馆。张光汉得知财神爷来了,带着负责办证的一处处长满光宗去了陈的住处。陈桂生心里有数,从西装衣袋里掏出一张南海县某集团公司的支票,说:“这是我们赞助省厅的,一点小意思。”张光汉接过去看了看,是60万元人民币,一边递给满光宗,一边说:“我代表厅里感谢你们的大力支持。”

陈桂生后又对张光汉说,他和太太在香港,但还有一儿一女在广东,请他再开恩办几张“单程”。张光汉满脑袋想的是钱,说青海的指标虽然紧张,但对陈桂生这样的朋友还是可以再照顾的。陈桂生回到广东,立即准备好女儿、儿子和另一个人的办证材料,独自一人飞到西宁。

这一次,陈桂生就将申请材料和一个装着给公安厅的50万元人民币的提包交给张光汉,然后又拿出一个纸袋,说:“这是30万,专门感谢厅长、处长的,一人一半吧。”回到公安厅,他们把提包送到财务处,然后仔仔细细数完纸袋里的钱,每人拿了15万元,各自夹在胳肢窝里回了家。没过两天,陈桂生要的3个证就办好了。就这样,他通过张光汉、满光宗先后办了6个单程证。

张光汉、满光宗问题的性质十分清楚,又通过满光宗的交待得到了证实。青海省纪委迅速采取行动,追缴了他们收受的赃款,并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要求检察机关继续对他们的问题进行深入查证。但就在这时,张光汉和满光宗先后畏罪自杀了。

精神危机

研究贪官自杀的材料,研究者发现东窗事发外逃之后穷途末路的贪官,最容易走向绝路。精神病研究专家认为,潜逃贪官出逃期间,会产生焦虑、烦躁、多疑、恐惧等症状,造成巨大精神危机。一旦被追捕后感到无处可逃,就用畏罪自杀来摆脱危机,徐长春就是其中的典型一例。

2001年3月18日,徐长春在沈阳畏罪自杀。徐长春是宁夏中宁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他是宁夏自治区建国至2001年期间涉案余额最大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是年2月20日,徐长春突然“失踪”,经中宁县检察院反贪局初查,发现了徐长春涉嫌挪用公款17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另经财政局核查,发现徐在任财政局国债部主任和副局长期间,有1000余万元的欠款下落不明。2月28日,中宁县检察院对徐长春作出了逮捕决定。从3月2日开始,追逃小组先后到北京、上海、青岛等地进行追查。3月12日,追捕小组得知徐长春在沈阳的情况后,连夜赶往沈阳,对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认为已插翅难逃的徐长春选择了自杀,结果是未遂,经抢救脱离危险的徐长春被押回银川市。

2000年,北京某公安分局原预审员靳建明,伙同新疆吕群胜、董权私放罪犯、受贿一案审结,靳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董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人们关注的是另案处理的吕群胜。

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张假提押证,查到该提押证是在1998年3月为到内蒙古提押一案犯而开据的,持证人为该新疆兵团监管局下属新湖监狱的纪委副书记吕群胜,由于其他原因,吕群胜当时未使用而私自留存;同时查到1998年7月17日即案发当日,吕群胜不在新疆,而是住在北京丰台某饭店,侦查人员了解到,罪犯服刑的监狱与吕群胜所在监狱,在提押罪犯的案件中没有任何业务关系。这样,吕群胜进入侦查人员的视线。1999年12月24日,侦查人员第一次北上新疆,抓捕吕群胜。据称,准备外逃的吕群胜,在公安机关执行刑拘羁押过程中,畏罪自杀了。

下篇:一死并不能百了

“前仆后继”?

今年夏季以来,3位官员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相继自杀。互相没有任何关联的3个省份3个不同级别的官员,先后在任上自杀,甚为罕见。从公开的报道看,他们自杀的时候,官方没有宣布他们正在被调查或者被“双规”。

首先是江西上饶市原市委书记余小平在家中自缢。现年49岁的余小平,接任上饶市委书记不到半年。据一媒体8月29日报道,“据了解,余小平自杀与其贪污腐败问题有关,而中纪委和高检均已介入调查。”有关人士表示,虽然先前江西省纪委曾经与余小平谈过话,但是,他在自杀前却没任何先兆,在出事前的一天下午,他还打了一场网球。该媒体还报道说,他的自杀估计与属上饶市管辖的德兴市委书记吴祖国涉嫌贪污、受贿31万元人民币的案件有关。

随后的9月13日,对余的自杀的议论还处于甚嚣尘上的阶段,河南原地税局局长谢应权当日清晨,在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3号的省地税大楼办公室自杀。而一年前,他曾是这幢大厦的最高长官。2003年1月17日,谢应权刚被河南省政协九届常委会任命为河南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之前他长期担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书记兼局长。

什么样的力量,足以让这个59岁的厅级干部必须付出生命?9月11日是中秋节。那天,谢应权在洛阳的岳父家中,和一位河南省官员在电话中作了如下对话,“你什么时候回郑州来啊?”“争取今晚就赶回来,周一我还得开个会呢!”

没来得及开会,电话中很平静的谢应权,次日被他的司机发现自杀了。事发后,前往调查的郑州警方人士说:“这当然是一起非正常死亡。”

至于“怎么样个非正常死亡”,可谓扑朔迷离。

据当地人讲,谢应权的一个亲属在河南省地税局印刷厂做过一把手,现在则在北京开公司。民间因此传言他自杀的部分原因是受到亲属公司事情的牵连。有报道说,不少税务机关内部的人士更愿意相信这个原因。

答案还没个边,四天后另一位官员在浙江自杀。

9月17日上午10时许,41岁的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副局长王建湄从区行政中心大楼楼顶跳楼自杀。诸多正在工作的大楼行政人员目睹了王建湄的突然坠落。该大楼于今年7月28日才正式启用,此前长达两年的整个建设过程中,王建湄一直担任着大楼建设工程的常务副总指挥。

王建湄家人表示,当天出门时王建湄没有任何反常表现。所以,他的自杀原因至今尚不清楚,目前金华民间亦猜测纷纷。因为负责整幢大楼的工程,坊间有揣测王是否涉嫌经济问题。王的亲属说在他自杀后进行过重点调查,“不仅没有得到任何负面信息,甚至还查到王建湄在区廉政账户中上缴了5笔共3.3万元的他人贿赂款。”

 

 人死案结?

原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副区长、民盟洛阳市副主任、洛阳市政协委员黄铜钢,在1996年7月任吉利区副区长期间,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外加其他非法所得,疯狂敛财270多万元,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洛阳市纪委、市监察局调查期间,黄铜钢自杀身亡。不久,洛阳市纪委向社会公布了查办黄铜钢案的情况,案件旋即了结了。

青海省的张光汉和满光宗案件,也因为两人先后畏罪自杀,案子很快就了结了。可是纪委认为,人死案可以结,但党的形象不容玷污。1997年5月,中共青海省纪委决定,开除了张光汉、满光宗的党籍。

对于那些没有被宣布为“贪官”的自杀官员,官方在处理他们后事的时候,表现得异常谨慎。有报道称,谢应权自杀后,“河南省委省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会上研究的结果是不开追悼会,不发讣告,不致悼词,不接受以组织和单位名义的悼念,只能以个人或亲朋好友名义悼念,处理从快从简。”

3天后,这位曾任洛阳市副市长的高级官员,在没有官方参与的情形下被火化了。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余小平身上。因为“死得不明不白”,上饶市有关领导均没有出现在遗体告别仪式上。据说,市里有通知,要求所有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参加追悼会和送花圈。福山陵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媒体,“主持人在念参加追悼会人员名单时,所有人都没加职务,也没有单位,只有亲戚加了称呼。”  

法律悖论

对于余小平自杀事件,江西方面组成的调查组还在继续调查,其死因目前仍在调查之中。

有关人士称,像余小平这样死后还继续调查下去的情形并不多见,常见的是一死百了。别说看上去并不牵连腐败的案件,即便是已被纪委和检察机关盯上的案子,也人死案结。

北京市一位检察官提及9年前一起著名的腐败案件时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畏罪自杀了,虽然说他在国外留学的儿子有百万美金,但也没有人去追查那笔款子,尽管明眼人很容易知道一个副部级官员的儿子留学在外,是不太可能拥有合法的百万美金的。

该检察官认为,这是一个中国特有的矛盾,犯罪嫌疑人畏罪自杀了,他的财产到底如何执行,没有人能说清楚。

依照法律,要认定一个人的财产是赃款,必须先要认定他是罪犯。可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死亡,诉讼就要终止,进入不了法律程序,就无从判断死者钱财的黑白。

可是,在实践中,纪检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对“畏罪自杀”的贪官的财产,往往是将贪污的公款返还给单位,将受贿的赃款上缴国库。在张光汉、满光宗案件中,青海省纪委认为,“他们问题的性质十分清楚,又通过满光宗的交待得到了证实”,所以就迅速采取行动,在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继续对他们的问题进行深入查证的同时,追缴了他们收受的赃款。

司法部门的官员认为,这样的做法既有现实层面的合理性,又在法律层面面临着悖论。因为检察机关认定贪污受贿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只有法院才能判决一个人是否犯罪、他的钱财是否赃款。(《法制与新闻》200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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