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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贪官榜特征解剖

2003-11-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1月3日,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展举行开幕式。就此记者采访了江苏省省委党校董连翔教授。

出现这么多贪官,说明权力失去制约

记者:南京三年开除486个贪官,一年160个左右,平均两天半就有一个。这数字不能算小了。

董连翔:南京3年反腐,被惩处的486名贪官中,就其职业的范畴涉及房地产、医药、国营企业以及政府的劳动局长、公安局长、省计委副主任等,这种现象说明,当前腐败发生的高发区、易发区大多在权力比较显著的职能部门。其中有人事权、税权、药权、招投标权、执法权等等。尽管腐败的个案各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性,就是与权力相联。凡是有权力的地方、部门、岗位都容易滋生腐败,而腐败的滋生都是对权力制约不够所造成的。

我认为,一是缺乏“一把手”权利的监督制约。对“一把手”的监督,有个教训,小官监督大官、下级官员监督上级官员,同级纪检监察同级党委,这是无论如何也监督不好的。这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常识:必须采取大监小、上监下,有权力的监督机构才能奏效。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微观经济领导权干预过多过大。目前,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的许多部门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执法部门的处罚权缺乏规范,自由裁量权力过大,造成了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员手中权力商品化,权力寻租成为政府职能部门腐败滋生的路径依赖。三是投资体制的高度的垄断与封闭性,造成政企不分、官商一体,使各种项目成为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再大的权力也要接受制约。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有两个方面,一是要相对地分解权力;二是要权威监督。

至于对政府有关部门微观经济领导权干预过多过大的问题,必须严格地规范执法部门的处罚权,切断权力寻租的途径。对投资体制的垄断问题,根本在于加大改革的力度,彻底政企分开,增强投资体制的透明度、开放性、市场性。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最重要的是加强群众对干部监督的制约机制,堵住腐败滋生的源头。

杜绝“59岁现象”,须坚持“刚性”原则

记者:这次展览的“金陵十二钗”(即12名腐败高官)里面,有好几位都是60岁左右的。案发的时间,大概就在前两年,五十八九岁的样子。您看,原南京医药产业(集团高级顾问)江中银,65岁;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60岁;江苏省供销总社负责人周秀德,61岁;原南京市劳动局局长包智安,55岁;南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陆铁军,59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处处长张金泰,60岁,等等。贪官的“59岁”现象,被概括出来有些时候了,但是从展览的内容来看,这些腐败高官贪心依旧。从制度缺失方面考虑,我们究竟“疏忽”了什么,在哪些地方“手软”了?

董连翔:我认为事关这一问题的教育和管理机制都不科学。就“59岁现象”产生的原因而言,主要是心理失衡。守住做人的底线就会度过“59岁”关。必须牢记“靡不有初,鲜克有终”的告诫与警示。

记者:但我总觉得道德不是万能的。凡事要从制度上创造“零失误”的环境。

董连翔:说得对。要坚决地依靠制度,这是杜绝“59岁现象”的根本。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好:一是坚持制度的刚性。凡是已有的制度,必须坚决执行,不可借“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而破坏制度执行。必须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现在,权力监督的总制度、实体性的制度都有了,但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往往毁于弹性过大,使制度难以生效;二是坚持制度的合理性,使每个干部的正当行为、合法利益得到保障,留有合理的空间,特别是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利益保障机制,弘扬先进,批评后进,以此避免心理失衡。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制度的刚性,不允许有例外的弹性处理。你对这个人弹性了一回,你对另外一个人“弹不弹”?弹来弹去的结局,就是整体“松弛”,以至“松”到不可收拾。

对“35岁干部”,要重选更要重管

记者:在展览的名单里,我还看到了有个37岁的江苏省国税局办公室主任陈林春。如同59岁现象那样,现在的35岁也已经快成为另外一个“腐败现象”了。这很有点“教不严,师之惰”的味道。

董连翔:年轻干部的使用,既要重选,又要重管。我认为在年轻干部选拔任用上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青年干部的选拔既要重才,又要重德,但更重要的是重德。考核青年干部的品德,应坚持在四维空间中进行考核:过去表现;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上级、同级、下级;过去单位、现在工作单位……这样选出来的青年干部才能达到品格优化,才能真正让党、人民放心。二是一定要重管,就是组织上要有严格的管理制约机制,杜绝那种选上后,无人管理,一旦出事,惊叹不已的现象发生。使每一个青年干部都在组织的视线中。(《新民周刊》2003年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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