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一支藏枪引出法律空白

2003-11-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年58岁的杨大洲,在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工作。军人出身的他,从小痴迷各种猎枪。1989年,杨大洲买了一支单管猎枪。后来他用这支猎枪换来一支双管猎枪并马上到公安机关办理了有关手续。

1996年10月1日《枪支管理法》实施,杨大洲对持有猎枪进行了登记。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杨大洲不具备继续持有猎枪的资格,收缴了杨大洲的猎枪。

杨大洲对此不服,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猎枪,如不予返还也应赔偿公民的应得补偿。

今年3月,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安局对杨大洲所持有的双管猎枪予以收缴,行为合法。

因为颁布了《枪支管理法》,合法的公民枪支就可以被无条件的收缴吗?杨大洲案件使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一被长期忽视的问题——立法补偿。《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枪支管理法》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显然是立法上的过失。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指出,我国在立法上一直没有解决准征收的补偿问题。应抓紧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使公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经济日报》2003.11.1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