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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性化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2003-11-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首次运用公开调解程序,圆满地解决了一起轻微伤害案件,而在以往,此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被课以治安处罚。

变治安处罚为人性化处理,表明了公安机关执法观念的转变,是司法文明和司法进步的体现。两个人本来是老乡,平时关系不错,因小事赌气大打出手而造成一方受轻微伤,况且双方均愿意进行公开调解,要是公安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对加害人处以治安处罚,加害人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但是受害人也许并不“领情”。更重要的是,这两个曾经关系不错的老乡,他们的手也许永远都不会再握到一起——人性化执法给了他们重新握手的机会。

令人欣慰的是,执法、司法回归人性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比如监狱的“性解禁”措施,比如法院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这些改革举措都让人们深切地感受到:法亦有情。

但是,人性化思想仅仅在执法、司法领域贯彻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一个正在迈向法治的国家来说,立法领域里的人性化也许更为重要,因为这是法律被信仰的人性基础。然而,过去我们一直对这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比如,在我国的主流法律文化和法律话语中,“大义灭亲”是倍受推崇的,我们没有赋予家庭成员拒证特权,我们鼓励亲属间互相揭发……可是结果如何呢?除了让人们在法与情的抉择前平添苦恼,法律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

据悉,酝酿已久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呼之欲出,我们希望这次改革在制度重构上能够更加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的司法体制,才会给我们一个可以触摸的法治中国。(《中国青年报》200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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